遗嘱继承纠纷多 法院解析订立遗嘱“套路”
播放 78次 发布日期:2017-07-26 来源:未知
随着老龄化趋势加剧,近些年对“临终关怀”、“遗体捐赠”、“订立遗嘱”等议题多了起来。其中,订立遗嘱由于不规范往往引起争议,导致遗嘱继承纠纷增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六庭是审理婚姻、继承等家事类案件的专业庭室。据统计,西城法院2014年共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56件,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代书遗嘱需要哪些法定条件?,2015年收案109件,2016年收案121件,今年仅上半年已经收案90件。据测算,西城法院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收案量今年将达到历史峰值。
“目前我国公民临终计划的意识刚刚萌发,及时订立遗嘱的理念尚未普及,加之财产状况的复杂性及多元化,近几年遗嘱继承纠纷呈逐年递增之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六庭负责人李岳鹏说,遗嘱继承纠纷类案件一般涉案财产价值较大、遗产分配方案与法定继承均等份额差别大、双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争议大,导致当事人之间情绪对抗、矛盾尖锐。如果再出现订立遗嘱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遗嘱形式要件不足或存在瑕疵等情形,此类案件的审理将变得更加复杂。
李老先生和徐老太太生前育有两个子 女,李先生和李女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西里的两套房屋,均登记在李老先生名下。2003年7月李老先生去世,2009年3月徐老太太立下代书遗嘱,将牛街西里的两套房屋中的大房留给李先生继承,小房留给李女士继承。2015年,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书遗嘱处理涉案房屋。经法院查明,代书人王某系李先生朋友,见证人赵某为李先生所开公司的员工,城市私房买卖的价格怎么确定。本案中法院虽认定代书遗嘱确属徐老太太签字确认,但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因此法院最终否定了代书遗嘱的效力,判决遗产房屋中属于徐老太太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
“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李岳鹏说,所以在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任上要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当见证人,应选择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有条件的,最好是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代书遗嘱仅是遗嘱类型之一,此外还有口头遗嘱、视频遗嘱、自书遗嘱、共同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遗赠等多个方面,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拆迁补偿房屋可否作为遗产继承?。从效力等级来看,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风险。
翟先生原配妻子于1975年去世,二人育有三个子女。1977年翟先生和张女士结婚。翟先生于2013年去世,2015年张女士拿出翟先生于2005年2月在公证处所立公证遗嘱一份,要求翟先生几个子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这份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楼的房屋中属于翟先生的份额留给张女士继承。因协商未果张女士起诉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处理涉案房屋。诉讼中翟先生几个子女申请法院调取了翟先生立遗嘱前三年在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就诊记录,并根据相应病案材料申请对翟先生2005年2月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安定医院鉴定认定:翟先生在2005年2月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本案公证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可,翟先生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对此,法官提示,实践中很多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但这些患者所立公证遗嘱即使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
依法订立遗嘱,妥善处理身后大事,既能维持个体家庭的和谐稳定,减少因遗产纠纷导致的家庭成员反目和情感破裂,又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法律举措。
对此,法官建议不仅要准确把握和陈述遗产,重视行为能力,同时要妥善选择并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例如,为避免一方去世后,在世方想变更撤销遗嘱遇有障碍,建议在立共同遗嘱时也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有精神智力疾病或脑部疾病患者可能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前启动相应鉴定程序,确定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减少遗嘱订立后继承人对遗嘱人行为能力争执不下的情形导致纷家庭矛盾纷争;除非特殊情形应谨慎选择视频、打印和口头遗嘱。确有需要使用的,口头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危机生命为前提,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最终确因该突发变故去世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遗嘱,过程应尽量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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