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播放 154次 发布日期:2017-07-24 来源:未知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房屋买卖交易中出现的纠纷案件也增加了不少。其中最常见的则是商品房的买卖纠纷。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内容主要包括哪些?下面我们针对这个问题给大家作个详细的介绍。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城市房屋拆迁要怎么补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核心内容: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解读:本条形式上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实质上讲的是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要注意的是经济适用房和地下商场等不适用于本司法解释。
问题探讨:因经济适用房和地下商场(人防工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首先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同时在某些问题上可以参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核心内容: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和合同效力的补正问题。
关于合同效力补正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代书遗嘱需要哪些法定条件?,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将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确定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但本条司法解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补正时间提到了“起诉前”。其原因二:1、《证据规则》对举证期限有限制,如果将补正时间确定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则意味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以提交证据,这与《证据规则》有冲突;2、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要求法院受理案件后,该诉讼就应当处于管辖恒定、当事人恒定、诉讼关系恒定、诉讼请求恒定的状态。如果起诉后,诉讼法律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法院对法律关系的定性还要受到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显然会影响司法的权威。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房产继承纠纷注意事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核心内容:商品房销售广告视为合同内容的条件及民事责任。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内容就为大家讲到这里,希望上文的介绍能帮助到大家。如果你对上面文章的介绍还有疑问,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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