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的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播放 128次 发布日期:2017-07-24 来源:未知
朋友突然来访,暴雨房屋损坏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几句寒暄之后,就迫不及待的讲起了自己的烦心事。原来,两年前他和他的爱人相恋,正准备结婚时,女友突然提出来必须有独立的婚房才能谈婚事。当然,他知道女友这么做,也是为了以后的生活,随即便答应了下来。在回家与父母商量的过程中,父母虽然同意了为两人购买房屋,但同时也提出要求,需两人结婚以后才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
当他将父母的要求告诉了女友时,女友虽有所迟疑,但最终还是同意了他们的想法。没过多久,两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朋友的父母也依照约定在他们结婚以后的一个月将房屋过户到了儿子名下。
所谓柴米油盐碎事多。婚后还不到两年,朋友和她的妻子就经常因为一些小事而吵的不开开交。朋友告诉我说,他想离婚,但他的妻子却因为是他主动提出离婚,想要分割房产,并准备走司法程序。
赠与房屋存在的几种法律情形
了解了事情始末,我告诉他,根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身份不同,可细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闪婚闪离房产惹纠纷 女方没出钱为啥分一半房产,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第二种,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显然,他这是属于第二种。而这种情行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得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的,这显然就是我这男性朋友的情况了。
她能分割属名他的房产吗?
其父母对他就不是出资的赠与,而是不动产的赠与了,仍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经过上述分析,我告诉这位朋友,他的父母在婚后以不动产对他个人进行的赠与,属于婚姻法及解释三约定的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他的老婆是无权对该套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拆迁补偿房屋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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