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播放 124次      发布日期:2017-07-21       来源:未知



  每个人都想自己拥有一个美好的婚姻,和自己的另一伴白头偕老,但是生活中却由于各种原因让夫妻离婚,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拆迁补偿房屋可否作为遗产继承?。离婚应该好聚好散,但是离婚时夫妻因为房子的分割问题闹的不可开交。那么离婚房产怎么分?

  房价爆炸上涨的今天,购房压力很大,婚前一方首付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非常普遍,可感情事难料,房子还在,感情却没了,这婚离了, 房子咋分呢?

  男方婚前按揭购买房产,并办下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款。后来两人闹离婚,那么这套婚前按揭房应该如何分割?

  男方赵东方2006年购买了房屋一套,购买时的价格是18万元,赵东方首付了8万元同时从银行贷款了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等花了1万元,婚前赵某已经偿还了贷款本息共计5万元。

  2008年男方赵东方与女方田苗结婚,2年时间赵东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已经涨到了41万元,小两口结婚后,房屋产权也没发生变更,产权依然登记在男方赵东方的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10万元,至此贷款清偿完毕,暴雨房屋损坏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

  但双方好日子似乎没过多久,2012年双方申请协议离婚,离婚的时候这套房产价值已增值到了90万元,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的分割有很大的争议。

  双方都有自己的道理却没有公平的法理

  男方赵东方认为,婚前已经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个人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偿还本息共计十万元,但是还房贷的钱都是自己的工资卡里直接扣除的,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就没有权利获得任何补偿。

  女方田苗则认为,双方婚姻期间并没有约定要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候应该按照房屋的价值90万元减去购房时花的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也就是女方田某应当获得补偿款40万元。

  个人购房共同还贷到底如何分割

  那到底谁的主张合情合理合法呢?根据婚姻法相关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工资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虽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10万元钱是从赵某个人的工资卡上扣除的,也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利要求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有明文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的支付方名下时,离婚时对方房产的分割应该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拆迁补偿房屋可否作为遗产继承?,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人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双方财产账可以算清,感情账却无法理清

  具体到本案,靳双权律师替大家算算这笔账,房产由购买时的18万增值到离婚时的90万元,期间增值了72万,男方在该房屋上的花费包括首付款8万元+契税1万元+婚前还贷5+婚后共同财产还贷5万=19万元。女方的在该房屋的花费是共同还贷部分10万元的一半,也就是5万元,对应的还贷比例男方为19/24,女方的比例为5/24,所有房产增值的72元,男方按比例分割所得财产为57万,女方所得财产为15,也就是说房产增值收益,男方张东方因补偿女方15万元。按照这个补偿表示对于双方而言是比较合理的。

  最后靳双权律师想通过这个案例给大家一个提醒,夫妻双方婚后的收入在没有分别财产制的协议下,都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按双方的资金投入的比较进行合理分割,茫茫人海能夫妻一场都是修来的缘分,即使无法白头偕老也不应鱼死网破,毕竟曾经你们也爱过生活过,多一分理解,少一分怨恨,离婚不易,且离且道义。

  案例二:

  张铭和赵敏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两人在一次相亲活动中认识,交往了一段时间后,觉得各方面适合又挺聊得来,很快就结婚了。结婚前,张铭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也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这套房子总价45万元,张铭首付了23万元,余下的贷款婚后由两人共同偿还。

  可婚姻生活并不如他们想象中那般美好,婚后两人经常吵架。由于没有孩子拖累,两人很快便分道扬镳。

  2016年年初,赵敏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经法院查明,两人结婚时该房产价值50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9万元,赵敏起诉时房屋价值100万元。

  那么,这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分割呢?

  靳双权律师解读:

  房子不是张铭和赵敏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张铭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因此,该房屋应当归张铭所有。

  其次,张铭应当就房屋向赵敏进行补偿。《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张铭应当对赵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双方共同支付的按揭贷款,以及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综上所述,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赵敏要求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只能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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