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内购房,却未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播放 199次      发布日期:2017-07-19       来源:未知



  老王因个人原因,借用舅哥(他老婆的哥哥)的名义购买某县城的滨江花园7栋301室,

  实际上是一种很冒法律风险的行为。

  现实社会生活中,上述情况却层出不穷……

  借名买房的两层关系

  一是借名人(老王夫妻)与出名人(舅哥)之间的委托代为持有房屋不动产的法律关系,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代位继承需要哪些法定条件?;

  二是出名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只有以上两层关系合法有效,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自书遗嘱需要哪些法定条件?,借名买房的相关权益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

  因诉请分割商品房产权未夫妻任何一方名下,应先提起房屋确权纠纷

  老王舅哥因胞妹与妹夫之间关系恶化,也不愿意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了。

  受理法院鉴于此情况,依法中止离婚诉讼的审理。

  法院建议老王作为原告,向其舅哥提起房屋确权诉讼,买二手房却和房东产生纠纷,签合同没注意这些吃亏的还是你。待房屋产权明确后,法院再继续审理离婚案件。

  法院根据《物权法》第33条规定,依法确认7栋301室为老王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因当时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程序等问题,老王当时借用舅哥名义买房。

  法院认为,该套房屋贷款已经还清,其借名买房并没有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影响,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法院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滨江花园7栋301室,为老王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之后,法院在老王夫妻的离婚案件中,对该套商品房产权进行分割。

  类似争议原告方举证的基本要求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类似纠纷处理过程中,原告方应准备好如下证据材料:

  一是借名购房双方曾在当时达成过合意的证据材料,最好有书面确认文件证实。

  二是购房全部出资由实际购房方(借名人)。

  三是购房方是否持有购房收房全部凭证,如购房合同、产权证、首付款、按揭款其他相关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

  四是房屋购买后的实际使用主体是谁。

  五是借名购房的原因是否合理或合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

  结语

  借名买房本身就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婚姻关系不稳定配偶。

  无论是以哪一方亲友的名义买房,都具有重大风险,应三思而后行。

  否则,后患无穷……








上一篇:借名购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下一篇:购买二手房未过户,房价上涨房主反悔出阴招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