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为女方买房,离婚时还能属于女方吗?

播放 107次      发布日期:2017-07-17       来源:未知



  一、案情描述

  王某为南京生意人,与妻子离婚后来北京洽谈并散心。偶遇白领李某,一见钟情不能自拔,两人很快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为了将来能在北京生活下去,王某决定购置一处房产,由于自己不具有北京户口,用李某的名义申请贷款更加方便,2017年1月,王某出资800元,以李某名义申请贷款100万元,购买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期房。2017年4月,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年龄和生活习惯差异渐渐显露,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因王某的生意大部分在南京,短期无法转移至北京,两人的感情鸿沟因为两地分居就更无法弥合。2017年8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主张夫妻无共同财产。王某同意与李某离婚,但认为婚前购置的、李某名下的房屋首付款属自己个人财产,李某应当返还800万元。而李某则认为这800万元属于王某赠与给自己的,是感情的付出。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李某返还王某800万元。

  三、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认定这800万的性质。笔者认为,800万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它取得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前。而是否能够认定为赠与,则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本案中,由于800万数额巨大,而李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时间又比较短暂,很难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如此深厚的“感情”,由于赠与属于一方单方的意思表示,应以探求“真实意思”为裁判原则,显然王某不是真正想将800万赠与李某。同时,暴雨房屋损坏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如果这800万不返还给王某,无疑会对王某的生活造成非常巨大的影响。在这样的综合考量下,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拆迁补偿房屋可否作为遗产继承?,裁判李某返还给王某800万元就更加顺理成章了。

  法律不禁止当事人结婚前或结婚后赠与对方一定财产,有时这样的交流也是增进感情的必要手段。但是,对于数额较大的赠与,还是应当有书面的赠与协议来进行约定和证明。例如,本案如果李某能出具王某亲笔签名的赠与李某800万的证明,那么法院就不会判决李某败诉。本案胜诉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书面的赠与协议。对于数额较大的赠与,法院采取的态度一般比较慎重,一般应当有书面的赠与协议,在法庭上才可以认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不能容忍以婚姻作为途径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

  在现实生活中,男方往往会在婚前买房买车或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双方也大多在心里默认这些财产是赠与女方,但是这都是以结婚作为前提的。一旦双方的婚姻破裂,对簿公堂时,即使婚前男方确实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没有书面的赠与协议,男方对赠与行为反悔,女方就处于被动的地位。所以建议双方在结婚前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的婚前财产进行详细的约定,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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