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擅自出售遗产房,我该起诉吗

播放 126次      发布日期:2017-07-10       来源:未知



  赵忠国与王爱萍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单位的公房,登记在赵忠国的名下。他们育有一女赵红。2016年,王爱萍去世,留下这套已购公房。在赵忠国和女儿就遗产分割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时,赵红发现父亲把房子出售给了胡建。

  赵红十分疑惑,自己是继承人,这事自己完全不知情,怎么就卖出去了呢?房管部门依据什么给胡建过的户呢?赵红一纸诉状将房管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胡建的产权证书。原来母亲还没有销户,父亲利用了这点伪造了母亲的授权委托书把房子卖了。

  房管部门表示他们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真伪他们无法辨别,只要过户所需材料齐全,他们依职权为申请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存在任何过错,除非赵忠国与胡建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否则他们无权撤销胡建的产权证。

  为此,赵红再次提起了确权之诉,要求确认赵忠国与胡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红是否能如愿以偿呢?

  靳双权律师讲法:

  1、本案中,诉争的房子是赵忠国与王爱萍在婚后购买的公房,属于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的财产约定协议,王爱萍对这套房子享有一半份额。王爱萍去世以后,其所享有的这一半份额属于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则房产的一半份额由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赵忠国与赵红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人对王爱萍的这一半份额各占1\2,这意味着赵忠国对这套房子享有3/4的份额,而赵红对这套房子享有1/4的份额,借名买房十分危险 切勿借名购房

  2、在遗产未分割前,这套房子属于赵忠国与赵红的共同财产,任何一人想有处分的话,都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事先许可或者事后追认,否则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不是一定无效。若经其它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是有效的。若其他权利人不予追认,则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赵忠国采取伪造逝者王爱萍的授权委托书将房子出售给胡建,事先未征得女儿赵红同意,事后未得到赵红的追认,则其与胡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3、即便按照上述所分析胡建与赵忠国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赵红就能要回房子吗?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胡建与赵忠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在购房过程中,胡建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其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胡建已合法的取得了诉争房屋的产权。

  4、这种情况下,建议赵红起诉赵忠国,二手房买卖中的骗局有哪些,要求其返还1/4售房款,同时要求赵忠国赔偿自己的其他经济损失。这对于赵红而言是利益最大化的止损方式。

  5、当然若胡建与赵忠国恶意串通的话,则可以要求确定双方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旦获得法院支持,一般情况下,拿着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去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案外人的产权登记就可以了,这样房子就回到原始登记状态,无须额外提起行政诉讼,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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