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产纠纷分析

播放 172次      发布日期:2017-07-07       来源:未知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离婚过程中有很多关于房产分割的纠纷。很多人对于个人婚前购买的房屋,延迟到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如何定性的问题很困惑。通过下文案例评析,律师为您解读此情形下房屋属性及离婚时应如何处理该房产。

  案例:

  王先生在婚前一次性付款购买一房屋,在与田女士结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王先生与田女士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期间,田女士主张因该房屋产权证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卖房人反悔可起诉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则主张该房屋为其婚前全款购买,应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

  婚前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应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婚前财产?

  律师释法:

  一般情况下,在我国付完房款与取得房产证之间,通常会出现一个时间差(短则数日,长则数月,甚至数年)。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在买房人支付房款全款,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才可获得房屋的完整所有权,以“假离婚”方式换10年收入值不值。根据上述规定很多人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即认为虽然婚前交付房款,但是由于房屋产权证是婚后取得的,所以房屋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本案而言,认为该房屋为王先生和田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房屋是王先生在婚前以个人的财产支付房屋全款后购得,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是对婚前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认可,房屋产权证是对王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一种确认和公示。并不因取得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应认定为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个人婚前购买的房屋,延迟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仍应当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而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老教授赠后妻房产离婚难讨回

  以上观点仅作为在本案件中所做出的原则性分析,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所以,各位同仁,如遇到具体法律问题,还是要请教专业律师来进行详细的分析、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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