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有风险 一定要小心
播放 86次 发布日期:2017-07-06 来源:未知
自从限购政策出台后,没有购房资格的人想尽各种办法借名买房。。靳律师说,借名买房有很大的风险,所以大家一定要小心。以免处理不当,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是当前少数购房人基于限购、限贷等因素而选择的购房方式。在此要声明的是,我们并不赞成这种做法,但实际上,各种“地下”操作一直没有断过,也无法杜绝。
“借名买房”,即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被借名人为登记购房人。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一种受限人群“曲线购房”的有效方法。但在“借名买房”操作过程中,如何防范二手房交易风险,很多人对其暗藏的风险并没有太多的防范意识,有些借亲友名义购房的,因为面子原因,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这样,事实购房人与登记购房人之间的风险漏洞,往往让亲友反目,甚至连亲人之间都要闹上公堂。
于是又有人提出,亲兄弟明算帐,不能今天为了面子,明天就闹上法庭。要么索性去公证一下就可以了。现实真的可以这么操作么?记者去了趟公证处实地考察。
1、公证处:我们不提供这种公证
在杭州一家著名的公证处,人头涌动,来往的市民多在做一些各类公证。
我们分别以替他人资询和自己想办的名义,向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咨询,能否给借名买房的双方提供事实公证?公证处公证人员斩钉截铁地回复:“不提供这种公证!”
因为,借名买房的法律效力问题,并不属于公证范畴。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资深律师许宇风,据她介绍,多年来,借名买房一直有,通常,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协议,等同于一种合同,根据购买房屋的特性,又有所区分。
如一类是普通的商品房,应当认定为有效。
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比如去年北京有个类似的官司,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事实购房人持有涉案房屋的相关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的原件、偿还按揭贷款的付款记录以及长期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等情况,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合同关系,且因借名一方目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判决被借名一方协助事实购房人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另一类是购买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这种直到目前争议还是很大,连不同法院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如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有的法院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
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往往会陷入困境。
“借名买房”的双方,首先要认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建议不要动这方面的脑筋。
2、绝对避免风险是不可能的
如果是商品房,采用借名买房时,有些销售员或者中介会“热心”指点,借名买房后,大家签个协议,遗嘱继承人先死亡 遗嘱人财产如何处理,就可以放心了。
有了一纸协议,真就万事大吉了?
答案很明显是否定的。
房屋属于不动产,按《物权法》规定以登记为准认定所有权归属,这是硬性的法律规定,在不改变登记产权的情况下,没有什么文件能绝对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据许律师介绍,借名购房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很多,比如登记产权人反悔要求收回房屋;因登记产权人负债导致房产被查封或执行;登记产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对借名购房不知情或不认可;实际所有人要处置房产时,登记产权人不配合或找不到等等。
3、签份协议来降低或减少风险
不过,借名买房者经提醒后,都能认同这样的观点――风险有大小、多少之分,签署一份比较完善的协议,至少可以降低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有一份内容健全的协议,至少能证明双方的真实关系,如果没有,风险就相当大了。
杭州一位资深销售员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之前也经历过上一轮2010年左右的限购限贷,通常“借名购房”的双方都会有协议,但有些借用父母、兄弟、姐妹等亲戚的名义买房,双方只是口头达成了“君子协定”,连一纸协议都省去了。这样的风险其实很大,时隔多年,被借名一方不承认借名购房关系,以租赁、借贷等理由要求收回房产的纠纷就会出现。
4、重点在于证明出资关系
说到底,就是实际购房人有充分证据,证实借名的购房资金来源都是实际购房人。
再举个极端的例子,如因登记产权人的其他债务,法院要查封执行该房产时,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实际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有可能被法院认可、接受。如果没有足够的客观证据,仅凭双方口头的说法,显然是很难认定的。
借名购房行为较多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规避当下相关调控,文章最后,我们再次表明一下态度:不赞成借名购房!大家最好不要趟这浑水!
到网上搜一下,各种“借名购房协议”范本,有大量的参照文本模板,我们在此不作任何解读,购买房屋被查封,起诉过户被驳回,针对看到本文之前,已经采取了借名购房的人,在此附上一份律师建议,给大家提个醒――
1、不论是甲方还是乙方,购房时如果已婚,因购房资格实际是以家庭单位审核的,且婚姻期间购买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好签署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避免发生未参与签署的一方以不知情为由,对协议提出异议。如果被借名人是老人,最好要求其子女签署利害关系人知情同意的内容。
2、具体购房的各种协议、合同、产证、票据等文件,实际所有人应要求持有原件。
3、除协议外,实际购房人还应有充分证据证实购房资金来源。因此,付款行为最好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并保留相关凭据。
4、为保证房产不被登记所有人擅自处置,或不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在全款购房,不涉及银行抵押的情况下,实际所有人可以要求登记人协助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更加安全。
5、有必要的话,应找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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