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起诉寡居婆婆争房产 法院认定家庭共有合理分割解争端

播放 165次      发布日期:2017-07-04       来源:未知



  近日,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析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纠纷法律知识,案件的主角是丧偶的儿媳和寡居的婆婆,双方对涉案宅基地内房屋究应归儿子(已去世)儿媳还是归公公(已去世)婆婆争执不下。最终,两审法院均认定涉案宅基地内房屋系儿子儿媳与公公婆婆的家庭共有财产,应当结合房屋翻建情况、家庭财产共有情况、现实居住情况等因素合理分割。

  【案情简介】

  吕某与刘某(已去世)共生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刘某一(先于刘某去世)、刘某二。范某与刘某一于1993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刘某某。涉诉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刘某一名下。宅院内有北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三间,在东、西厢房的南边各有两间耳房,其中西侧南端两间耳房中北数第一间是没有门窗的杂物间,北数第二间是卫生间。涉诉房屋均建于2004年;范某自结婚后至今居住此宅院,吕某夫妇及孙女也在此居住。吕某称涉诉宅院的新房是由老房拆除后翻建的,翻建后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范某则称在其结婚前只有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在婚后帮助偿还建造西厢房所欠的外债,发生房产纠纷咋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诉宅院系吕某夫妇与范某夫妇的家庭共有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范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涉诉宅院系范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对涉诉宅院内房屋进行了分割。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为购学区房假离婚 未料感情破裂产生纠纷,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采取一户一宅的原则,刘某一、范某与刘某、吕某作为共居人,对于登记在刘某一名下的宅基地享有同等使用权。对于涉案房屋翻建的出资情况,范某主张房屋翻建各项费用由范某与刘某一支付,吕某主张房屋翻建费用来自刘某住房补贴,但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鉴于现有房屋有部分系从吕某夫妇原有房屋翻建而来,且房屋翻建时范某、刘某一与吕某、刘某共同生活,涉案房屋应为范某、刘某一与吕某、刘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各自所占份额应当结合房屋翻建事实等予以确定。据此,北京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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