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能否分割

播放 90次      发布日期:2019-07-05       来源:未知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如果对宅基地进行征收的,就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项目是比较多的,补偿款会涉及到分割的问题,那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能不能分割?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能否分割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由所有者自由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 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房屋拆迁如何安置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方法如下: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 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 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 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 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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