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程中,签了合同卖家反悔怎么办

播放 148次      发布日期:2019-07-05       来源:未知



  卖房谈好了价钱,按说应该讲诚信,不能反复无常坐地要价。今天,记者从市五中法院获悉,巴南区就有一卖房人签定卖房合同后,觉得价低了就反悔。法院判不诚信的卖家违约,要付出10万元的违约金给买家。

  2017年2月,经过中介公司介绍,彭先生与冯先生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约好彭先生购买冯先生坐落八公里轻轨站附近一小区的房子,建筑面积为69平方米,总成交金额50万元。签约时付定金1万元,3月20日付房款20万元,两边共同到公证处处理委托过户公证;待产权过户后,彭先生以此房作抵押贷款,由银行直接向冯先生付出房子余款;未按约实行义务,违约方应付出总房价20%的违约金。

  合同签定后,彭先生当即付出了1万元定金,并付出了中介费用。

  3月19日,彭先生给冯先生发送短信称余款已准备好,请冯先生收款,能够处理相关手续。但经屡次联络,均未得到冯先生的回复。

  随后,中介公司也向冯先生发短信称买方已将钱准备好,能够处理相关手续,仍未得到其回复。

  彭先生过后得知,冯先生已将房子转卖给了别人。而且,是高于他所出的50万元。无奈之下,彭先生将冯先生告到了法院,诉请免除房子买卖合同并付出违约金10万元。据中介证明,彭先生申述时涉案房子的价格上涨了约30万元。

  在历经巴南区法院一审,市五中法院二审后认为,彭先生与冯先生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两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全面实行各自的义务。冯先生未按合同约好接收彭先生的购房款,并将房子转卖别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实行,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买房者彭先生在合同实行中并不存在过错。

  靳双权律师表明,卖家冯先生尽管提出违约金约好过高,但由于房价上涨,彭先生在冯先生毁约后,已无法按照两边约好的房价在平等地段买到平等质量的房子;彭先生依据合同约好要求冯先生付出10万元违约金,并未高于房价上涨给彭先生带来的损失,因此冯先生应承当付出违约金10万元的违约责任。

  “关于守约方来说,应当注意在房子买卖合同中清晰约好房子交给、过户等详细时刻以及抵押权的涤除问题”。史春亚法官强调,特别要保留好按合同约好时刻催告对方实行收款的相关依据,以在后续可能的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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