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卖双方因房屋被抵押引发的纠纷怎么处理
播放 155次 发布日期:2019-07-03 来源:未知
2016年9月21日,刘某阳(买受人)与刘某丽(出卖人)的代理人张某杰在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子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北京市存量房子买卖合同》约好:(四)该房子的典当情况为:该房子已设定典当,典当权人为刘某丽,典当挂号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出卖人应于2016年10月20日前处理典当刊出手续;《补充协议》约好:3、典当挂号刊出:甲方应于2016年10月20日前处理该房子的典当挂号刊出手续。
上述协议签署后,刘某阳于2016年9月21日和2016年9月22日分两笔(每笔50000元)通过银行向刘某丽的代理人张某杰转账共计10万元定金,并依照成交价格为370万元处理了网签合同。2016年12月14日,刘某阳请求的个人二手房借款批阅通过,获得230万元的借款金额。后经刘某阳多次催告,刘某丽未处理典当挂号刊出手续。2017年3月7日,刘某阳认为刘某丽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免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子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返还购房及付出违约金。
人民法院认为,刘某阳与刘某丽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子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两边应根据合同的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现刘某阳与刘某丽均赞同免除合同,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刘某阳依约实行了相应责任,刘某丽本应于2016年10月20日前处理涉案房子的典当挂号刊出手续。刘某丽表示合同未持续实行是因为刘某阳两次网签合同的行为会导致银行在核查后不给予后期借款,但两边于合同中明确约好,若刘某阳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其将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方式付出给刘某丽,因此银行是否批贷并不影响合同的实行,故刘某丽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两边在2016年12月12日处理网签后,经刘某阳催告,刘某丽仍未处理典当挂号刊出手续,致使合同无法持续实行,刘某丽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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