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阴阳合同”产生的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播放 139次      发布日期:2019-07-03       来源:未知



  2010年12月26日,经链家公司居间,高某媛(买受人)与衣某林(出卖人)的《北京市存量房子买卖合同》,由高某媛购买衣某林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3号楼2单元501室房子,房子成交价格318万元,定金10万元,拟借款208万元。2011年2月11日,高某媛与衣某林就涉诉房子网签合同房价款约定为80万元,合同编号C441912元,两边对网签合同的签字系本人签字予以认可,但衣某林主张对房价款做低并不知情,并主张因而造成退税丢失9.54万元及税务局罚款33294.6元。经法院问询两边承认2010年12月26日签订的价款为318万元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两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另查,涉诉房子由筑家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录入总金额318万元的买卖合同的网签信息后又撤回,2011年2月10日由链家公司以总金额80万元对涉诉房子再次进行网签信息录入。

  北京高院再审以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318万元合同实行过程中,为了避税,当事人以80万元低价网签,该行为是否导致318万元合同无效或免除。

  关于合同效能的问题,高某媛与衣某林于2010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价款为318万元的《北京市存量房子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两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实行过程中,当事人躲避法令的行为并不影响本案房子买卖合同的效能,现该合同已实行结束,房子已过户,故衣某林请求免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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