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 住了10年难过户 起诉当时协议无效 对方只同意返还

播放 196次      发布日期:2017-06-05       来源:未知



  借名买房将近10年,而出借人一直不同意过户。为此,某广告公司将邹先生告上法院,不仅要求返还71万余元的购房款,还要求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今天上午,该案在丰台法院开庭。

  北京某广告公司诉称,2003年8月12日,公司与邹先生签署一份协议书,约定通过邹先生购买位于丰台的一套经济适用房。

  协议签订后,广告公司于2003年9月24日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是居住至今将近10年,邹先生一直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广告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意见,借名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一般应属无效。

  因此,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无效,并要求邹先生返还购房款71万余元、赔付房屋评估后增值损失。

  被告邹先生没有出庭。他的代理人称,认可协议书无效,并同意返还购房款,但原告要求赔偿物业费、装修费等共计20万余元则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赔偿。

  因为该案涉及房屋增值部分,原告提出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所以庭审进行40分钟后,法官宣布休庭,待评估报告出来后,再择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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