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解析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播放 53次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未知



  2004年1月18日原告罗某与叶某挂号成婚,双方系再婚,叶某婚前有一子叶某宇,罗某婚前有一女常某。2008年3月18日叶某获得一套房子的房子所有权证。2010年11月15日叶某逝世。2011年4月21日叶某母亲邹某到民政局婚姻挂号处开具了叶某无婚姻挂号记载证明,同日邹某处理了放弃承继权的公证。2011年4月27日根据邹某、叶某宇的请求,公证处出具对叶某遗产承继权的公证书,确认叶某房产由其儿子叶某宇承继。2011年11月24日叶某宇因承继向住宅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请求处理叶某房子搬运挂号,住宅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向颁发了叶某宇上述房子的房产证。

  2011年12月27日民政局婚姻挂号处出具《状况阐明》,主要内容为,经查当事人叶某已于2004年1月18日处理再婚,其母亲邹某获得的无婚姻挂号记载证明是骗取的,是无效的。公证处依据民政局婚姻挂号处出具的《状况阐明》及从该部门调取相关档案证实叶某于2004年1月18日与罗某挂号成婚,遂于2011年12月30日做出《关于吊销公证书的决定》,决定吊销公证书。2012年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住宅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吊销房子搬运挂号行为。

  【分析】

  法律规则,当事人以作为房子挂号行为根底之买卖、共有、赠与、承继、婚姻、典当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吊销为由,对房子挂号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须奉告当事人先行处理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时刻不能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现已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此条款确认了房子行政挂号诉讼中民事、行政穿插问题的“民事根底关系先行处理”原则。

  本案中,邹某诈骗获得了叶某无婚姻挂号记载证明,并和叶某宇隐瞒了存在其他承继人,使公证机 关误以为在邹某放弃承继的景象下,叶某宇即为叶某遗产的唯 一承继人,做出了公证书,确认叶某房产由叶某宇承继。但在公证机 关发现公证书有误后,即做出了《关于吊销公证书的决定》,吊销了上述之公证书。

  本案在法律关系上阅历了由承继胶葛到过错公证再到过错处理房子搬运挂号,比《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子挂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八条规则的景象更为杂乱。如果此刻再生硬的套用第八条规则,让当事人先去处理承继胶葛,因法院受制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束缚,叶某宇获得的房产证将是民事胶葛中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将使诉讼更加磨蹭和杂乱。根据争议房产本身的逻辑次第,公证书被吊销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没有了根底,处理行政争议的时机业已成熟,被告处理房子搬运挂号的行政行为应该被吊销,房产恢复到叶某名下,此刻再处理承继胶葛就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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