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私人出售有效吗

播放 95次      发布日期:2019-05-24       来源:未知



  原本很简单的一桩离婚诉讼案件,在法院宣判前却横生枝节。原来,李某与陈某婚后买了三间土平房,并于1985年翻建为瓦房。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后,陈某意识到夫妻联系已没有再维系的可能,他瞒着李某找到买房人孟某,与其协商卖房一事。孟某知道李某是陈的妻子,此房应属共同财产,表明在买房写文书时要求李某参与。但孟某轻信了陈某此房没有任何争议的谎言,在李某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有争议的房子,埋下了房产胶葛的危险。

  【据理维权,原告公堂胜诉】

  李某与陈某离婚后,得知陈已将房子卖给孟某。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陈某与孟某一齐告上法庭。李某诉称:在我起诉离婚期间,陈某在没有通知我,也没和我商量征得我赞同的情况下,私自将咱们的共有财产三间瓦房卖给孟某。我要求法院判定他们的生意联系无效。法院经审理以为,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赞同的情况下,采取诈骗的手段处理资产是违法的。故依法判处陈某与孟某的房子生意联系无效。

  孟某不服一审判定,于2001年12月3日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孟某诉称:一审判定确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我是房子的善意取得人,依法应承认房子生意有效,恳求二审依法改判。市中院经审理以为,被上诉人陈某未征得李某的赞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孟某明知两边正处于离婚胶葛期间,仍购买陈某出售的房子,其行为片面上有过失,其依法改判的建议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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