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播放 56次 发布日期:2019-05-14 来源:未知
据了解,随着相关方针的出台,二手房法令方面的矛盾焦点也开端呈现了搬运,类似购房者未能请求到足够借款因此产生的胶葛、与期房转让等有关的案例开端成为近期焦点。
购房者未能成功请求借款
从2004年下半年开端,随着一系列相关方针的出台,银行关于个人住房借款的方针开端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其间主要包括对购买2套以上住房借款的限制、单价7000元以上高价房借款额度的调整、各大银行收紧个人房贷的发放,以及2005年1月实施新的房贷利息等内容。
目前,经过借款付出主要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付款方法,可假如购房者不能经过银行检查,本身没有能力付出房款,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好又必须在必定期限内付出房款的话,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违约,最后不得不承当违约责任。当然,这其间也不乏部分根据中介公司口头许诺必定办出借款而决定购房的
2004年8月,洪先生经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86万元。但由于其本身现已有2套房子的抵押借款,所以洪先生忧虑自己不能再贷到款。但中介公司许诺跟银行很熟,办出借款绝对没有问题,所以洪先生就与上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端办理借款请求。
但是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同意借款。为了付款,洪先生不得不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由于现已延期付款一个多月,他不只向上家赔偿了将近2万元的违约金,并且所出售的房屋由于过于匆忙,也比市场价低了许多。但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的许诺,所以无法向中介公司索赔。
从法令关系上来看,借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归于两个不同的法令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约好未能成功,借款可以成为终止合同且不用承当违约责任的条件。否则,一旦未能取得借款,根据买卖合同付款方法的约好,购房者就必须以其他方法付出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应当充沛考虑到本身的付出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假如中介公司许诺借款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许诺或者作为付款担保人。
期房限转之后的期房买卖
在“期房限转”方针出台之前,经过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的方法办理的房产买卖占据了二手房买卖市场相当的份额,而随着“期房限转”方针开端实施以及随后而来的一段市场冷淡期,很快又兴起了期房转让的现象,详细的操作方法就是在产权过户的问题上做文章。
此类二手房买卖呈现的胶葛,原因在于售房人遭到经济利益的驱使,甘愿挑选违约依照合同约好承当违约责任,却不愿意持续履行合同,更有甚者,直接转售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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