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中开发商延迟交房,购房人该怎么办
播放 115次 发布日期:2019-05-09 来源:未知
2012年元月,任先生看中了房山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50余万元,当日便与北京市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纳了定金15万元。两日后,任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好2015年5月30日交给房屋。任先生于2012年2月向某银行房山支行申请了住房按揭借款。很快,银行将任先生的借款打入开发商账户。交房的日子,任先生满怀欢喜地去收房,这时才发现还有工人在里边施工,入住似乎是遥遥无期的事。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迟交房日期,时刻现已曩昔快半年了,任先生该怎么维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好,将契合交给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给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好。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好交给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任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好了15万的定金,因超越主合同20%,因此,可以主张10万元的双倍赔偿;任先生选择退房,开发商要退还全部房款,并承担任先生借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裁判成果
法院判定:开发商给予任某10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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