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解析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引起的抗诉改判
播放 140次 发布日期:2019-04-29 来源:未知
近日,市南区检察院处理的陈某与刘某房子生意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由市南区法院再审改判。法院采用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定见,再审判定吊销了原审判定,驳回原审原告刘某要求陈某交给房子等的诉讼恳求。
2014年头,刘某与陈某签定《房地产生意契约》一份,约定:刘某购买青岛市某处房子,房子总价款150万元;陈某应于2014年5月底之前将房子交给给刘某;若不能如期付出购房款或不能如期交给房子,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付出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4年9月初,刘某以陈某一向未交给房子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定陈某交给房子并付出违约金。陈某不服一审判定,向法院恳求再审被驳回后,依法向检察机关恳求监督。
靳双权律师经过调查核实发现,2014年4月的一天上午,先是案外人孙某某向刘某转款140万元,紧接着刘某又向陈某转款140万元,最终陈某又将140万元转给案外人孙某某,上述三笔转款从开端到完毕只用了短短的六分钟,且转款业务均由同一家银行的同一柜员处理。在陈某、刘某、孙某某三人之间进行的资金流通,归于民间假贷关系中的“过桥”资金运用方式,在陈某与刘某之间不产生付出后果。在原审过程中,刘某仅供给了其向陈某转款140万元的凭据,其意图是经过截取转款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制造向陈某付出购房款的假象,实际上陈某不想出卖房子,刘某也没有出资购买的意思。此外,检查中还发现原审违反法律规则,剥夺陈某争辩权力,遂依法向青岛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请抗诉后,中级法院指令市南区法院再审。再审改判认为,陈某与刘某房子生意的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则的景象,应属无效,刘某根据该房子生意合同要求陈某腾让房子、付出占用费及违约金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最终采用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定见,判定吊销一审判定,驳回原审原告刘某要求陈某交给房子等的诉讼恳求。
检察院聚焦主责主业,不断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格局,进步监督的精准度,保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为其挽回了150余万元的丢失,实现了政治作用、法律作用和社会作用的一致。
那究竟什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面检察官就给我们回答疑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则了以下几种情况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明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明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则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则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勾结,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规则了以下几种情况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恳求可吊销。
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严重误解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吊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诈骗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诈骗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吊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施行诈骗行为,使一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该诈骗行为的,受诈骗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吊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许第三人以钳制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钳制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吊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景象,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正的,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吊销。
最终,检察官提示我们:合同签定细思量,套路圈套要提防,被坑上圈套莫慌张,依法维权是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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