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合同是否有效

播放 116次      发布日期:2019-04-28       来源:未知



  当时,爸爸妈妈出于各种考虑将房产挂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日益增多,未成年人经过承继、赠与等方式获得房产的情况激增。伴随着爸爸妈妈生产经营的需求,实践中呈现大量爸爸妈妈以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设定典当的现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和《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规则,监护人除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置(处理)被监护人的产业。

  爸爸妈妈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设定典当,是否契合“被监护人利益”?该典当行为是否有用?

  二、判例

  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结论不一,立场摇摆不定,列述如下:

  1.爸爸妈妈典当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不归于为子女奖赏、赠与、酬劳等受益行为,属无权署理,典当合同效能有待子女成年后追认。

  朱某1、南京某有限公司生意合同纠纷请求再审案((2016)最高法民申2472号)(简称“朱某1案”),朱某1系朱某2、朱某3的被监护人,典当物房子挂号在朱某1、朱某2和朱某3的名下,系家庭共同产业。

  朱某2和朱某3为确保钢材生意合同及货款支付协议的实行,将房子典当,此刻朱某1尚未成年。朱某1成年后,对典当行为不予追认,诉请法院确定典当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裁定以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实行监护职责,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产业。朱某2、朱某3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替代朱某1设定典当,增加了朱某1的产业被处置的风险,该行为不归于为朱某1接受奖赏、赠与、酬劳等受益行为,归于无权处置。现朱某1现已成年,明确表示对典当行为不予追认,故应确定房地产典当合同为无效合同。

  2.未成年人签定房产典当合同不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经法定署理人追认后典当合同有用。

  杨某霖、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告贷合同纠纷请求再审案((2016)最高法民申900号)(简称“杨某霖案”),约束行为能力人杨某霖、监护人沈某娟、杨某祥与鞍山银行签定《最高额典当合同》,就杨某林自有房产签定典当合同。

  杨某霖以为其典当自有房产逾越了法令规则“约束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范围,诉请法院确定典当合同无效。

  最高法以为,我国现行法令对典当人的身份并无约束,虽然杨某霖签定《最高额典当合同》时系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签字行为并不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经法定署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用。案涉《最高额典当合同》的缔结得到了约束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署理人的认可,应确定典当合同有用。

  3.《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为办理性强制规则,即使典当合同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利益,也不能因该条款否定典当合同效能。

  陈某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金融告贷合同纠纷请求再审((2017)最高法民申4061号)(简称“陈某1案”),案涉典当合同缔结时,陈某1系未成年人,该合同系由其法定署理人陈某2代为签署。其法定署理人陈某2以陈某1的房产为天铭公司的债款提供典当担保的行为,危害了陈某1的利益,应属无效。

  最高法以为,陈某1之父陈某2以监护人身份代陈某1缔结典当合同并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陈某1爸爸妈妈以该房产作为公司融资典当担保,收益亦归于陈某1爸爸妈妈所有,故不能当然确定该典当担保行为危害陈某1利益。而且,《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则,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职责或许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当职责。即使监护人陈某2缔结典当合同的行为危害了陈某1的利益,法令也仅规则由监护人来承当相应职责,而非由此否定典当合同效能并由合同相对人承当职责。

  4.爸爸妈妈典当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属无权署理,但典当合同的相对人有好心获得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某资产办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某宗、雷某珊、张某填、厦门某有限公司告贷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简称“张某填案”),购房合同书上的买方是张某宗和张某填的名字,而张某宗是张某填的法定监护人,张某填是未成年人,保税区建行与张某宗就房子典当签定了典当合同。

  最高法复函以为,张某填是未成年人,无法向其咨询定见,所以保税区建行有理由信任张某宗具有对该房子的处置权,因此与其签定了典当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典当挂号,这充沛表明,保税区建行尽到了留意义务,是没有差错的,因此是好心的,依法确认典当合同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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