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致买房人不能办理贷款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播放 104次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未知



  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贷款方式付款,后因为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导致不能办理贷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认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出卖人应当返还收到的相应款项;买受人对于不能办理贷款手续没有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等其他过错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此时卖方应当返还买房已付的购房款、定金或者其他相应款项,对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原则上不能要求对方赔偿。当然,这里要求当事人必须对国家政策的变化不能预见,如果贷款政策的调整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则不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二、以贷款政策调整致使不能办理按揭手续、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提前明确约定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为前提条件,否则卖方可以主张买方以其他方式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买方不得以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为由进行抗辩。

  三、基于以上两点,对卖方来说,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买方就如果银行无法办理按揭时房款应当如何支付的问题进行约定,提前拟定一个代替付款方式,以便在贷款手续不能顺利办理时房屋买卖合同还能够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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