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为什么没有获得优先受偿权
播放 105次 发布日期:2017-05-03 来源:未知
刘阿姨比较善于理财,通过一次偶尔的机会了解到民间借贷这个途径,对于月息2%甚至5%的回报率很是诱惑,就通过网络找到一家做民间借贷的公司,经过咨询呢,这家公司经营模式是,客户把钱直接汇给公司,公司用自己的自有办公司抵押给王阿姨,给王阿姨签订抵押合同,并把房产证原件也交给王阿姨,并约定如果到期后不能把王阿姨的本金70万还给王阿姨,这个房子就是王阿姨的了,并承诺每个月王阿姨支付不低于本金2%的利息,刘阿姨呢算了一下每个月就有14000的利息收入,这可比一般的白领收入都高,又一看办公室大约有200多平米,房价的接近300万,到期公司不给她本钱有合同房子就是她的了,就放心的把钱汇给了公司,公司呢也给王阿姨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到期不还本金自愿用房子抵债,过户给王阿姨,并把房产证原件也交给了王阿姨,刚开始的几个月公司都是按时支付每月14000的利息,但是半年以后,公司就开始拖欠利息,找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直至王阿姨有天发现该公司不见了,在这里营业的是另外一个公司了,王阿姨就到这个新公司说我有合同,这个房子是我的了,你们不能再这里经营,但是这个新公司对王阿姨的要求置之不理,王阿姨呢就找律师咨询这个事情怎么办,但是呢律师告诉王阿姨,她只能起诉公司要求还钱,至于有关房子的抵押约定和到期不能还钱就把房子给王阿姨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房子要办理抵押的,必须是具有房产证的,而且必须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能有效,向王阿姨这样只签订了一个抵押合同,而没有去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的是不享有抵押权的,至于约定借款到期不还就把房子给王阿姨,这样的约定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王阿姨手里的东西从理论上说就是一堆废纸,没有什么法律效力,所以呢王阿姨现在只能起诉那个公司要求还款,但是公司账户肯定没什么钱,至于这个房子确实公司所用的,但是早已卖给他人,王阿姨的钱可以说,真正能拿回来的可能性不大,一辈子的积蓄就这样没了。
所以切记,民间借贷式的理财有风险,但是如果做的话,最好有抵押物,如果是房子做抵押必须去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公司只是口头承诺给予很高的回报,简单的签订一个合同而已,这样的保障是有限的,除非这个公司属于信誉、经营都非常好的,但是也有风险。
即使是借给朋友或者其他人,金额比较大的话书写完借条以后,款项通过银行转到对方的账户里,而且尽量是借款人本人的账户,如果对方让把钱汇到其他人账户里,必须让他写明借款转到某某人某某账户里,说房网,这样才能证明确实把钱交给对方了,否则的话你无法证明借款人确实收到钱了,仅有借条是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真的存在了,借条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的事情达成一致意见了,但是只有将款项交给对方了才构成法律上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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