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播放 153次      发布日期:2017-05-03       来源:未知



  近日天津某法院判决认定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切说是“合同不成立”),网上一片叫好。诚然,在房价畸高的今天,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否定炒房合同的法律效力,对调控当地房价、打击炒房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笔者看来,法院的观点颇值得商榷。

  案情回顾:

  天津某房屋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甲与房主乙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乙在将来应按甲的要求向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房价上涨,乙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甲诉请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为甲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房屋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签署本合同的目的非为购买房屋,而是意图囤积房屋以备将来出售赚取利益,房屋买卖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笔者不认同法院的裁判观点,主要理由:

  1、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案例中的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甲,甲支付房屋购买价款,符合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即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按性质及属性划分,属于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

  2、购房目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居住、对外投资、资产保值、赠与他人等等都可以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买卖合同的目的仅限于一种或几种,甲购买房屋以备将来出售之购房目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3、购房后转卖(房产投资)之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在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甲购买房屋以备将来出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

  4、购房后转卖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

  近年来,说房网,国家出台多项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但调控的手段多是运用财政及利率政策,并未直接规定购房人不得多购房屋,也未规定购房后不得转手投资,甲的购房转卖行为不违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

  5、法院的判决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

  乙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本原因是房价上涨,主观上存在违约故意,法院判决确认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一定程度上会让真正违约方受益,有损法律公平正义,更严重的是,可能客观上会鼓励违约,使不诚信、不守约现象愈发严峻。








上一篇:因限贷政策影响,导致无法取得贷款,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下一篇:已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为什么没有获得优先受偿权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