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被借名人将房屋卖掉,实际出资人能否追回

播放 115次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未知



  李某借堂弟李乙的名字购买房屋一套。在李某出国旅游期间,李乙擅自委托房产中介公司以市价将房子卖给肖某,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肖某回国得知此事,他能将房子追回吗?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与堂弟是借名买房关系,房屋实际所有人为李某,李乙擅自将房屋卖掉属于无权处分。基于房屋产权登记在李乙名下肖某不知情,且肖某以市价购买房屋并已过户,因此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肖某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实际出资人李某无权追回该房屋。那么,李某的权利该如何救济呢?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李某有权向无权处分人李乙请求赔偿损失,如卖房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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