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解析一起房产纠纷案件
播放 76次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未知
2018年年初,唐先生在始兴县某楼盘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在协商价格后同意购买,于是就交下了诚意金5万元,在确认开发商代办按揭的情况下,唐先生交了首期31.48万元,总共交款36.48万元。唐先生向开发商提供了个人征信证明资料,但开发商没有及时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征信资料过期需重新提供,但当唐先生提供资料并去银行办理按揭业务后发现,唐先生被列入了信用黑名单,无法进行贷款,购房交易无法进行下去。于是,唐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交款36.48万元,但却遭到开发商的拒绝。
始兴县消委会接到唐先生的投诉后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立即第一时间向双方了解情况,及时组织调解。在掌握基本事实后,工作人员耐心与开发商协调沟通,最终开发商表示将向总部提交退款申请,但全部款项审批退需要一段时间,款项审批完成会立即分批退还给唐先生。
唐先生接受此处理方式,双方达成一致协议。6月22日,消委会工作人员再次前往房地产公司跟踪退款情况,对方出具了退款的相关证明,确于近期分批将款项退还到唐先生的账户。同时,工作人员与唐先生也进行了联系,确定了款项已经全部退还完毕。该涉及金额较大的购房纠纷得到圆满完成。
靳双权律师提醒
此案中,唐先生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已经履行了一部分,交了房款首期,余款需要开发商代办按揭履行,但由于开发商的拖延,导致按揭贷款申请失败,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开发商理应无条件终止合同,退还唐先生所交房款。
《合同法》里也有提到,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法法定解除。因此消委会认为此案开发商拒绝退还唐先生已交房款,强制唐先生对合同继续履行的行为是不合理的,理应无条件终止合同,退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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