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律师:房屋价值上涨黑心商人毁约怎么办
播放 177次 发布日期:2019-03-07 来源:未知
许多人以为签了合同(认购商品房合同)就万事大吉了,但是万万没想到,到嘴的鸭子竟然飞了,房子建好以后刚好赶上房地产热潮,价格一路飞涨,开发商眼热之下就要解除合同,以此来赚取更大的利益。
房子建好了,开发商却要退款
厦门的黄先生最近真的焦头烂额,这一身的麻烦都是从去年买的那套房开始的。2001年黄先生看中了厦门xx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商服。在了解了情况之后,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商品房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于2001年5月提供全部建房合法手续;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为2002年11月,黄显示未明确不购买时不得另行转卖;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同日,黄先生向公司支付30万元,该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收到黄先生预订店面一间定金30万元。
2001年6月5日,该公司在厦门市报刊上声明,通知原签订认购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黄先生)办理款项清退手续。黄先生未前往退款,后该公司将其支付的30万元及利息提存于厦门市公证处。
2002年2月25日,该公司委托律师发给黄先生一份“关于xx大厦退款的律师函”。该公司诡辩称“认购商品房合同”签订于“xx大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属无效合同,已将黄先生支付的订金委托公证处提存,通知黄先生办理退款手续。
黄先生得知这个消息后气愤不已,认为开发商真是欺人太甚,便下决心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与这些不良商人死磕到底。
是你的,终究是你的
2001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认购商品房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总价款为1612400元;
原告应于同日先交订金(后变更为定金)30万元,其余房款于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分期支付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定金30万元并履行其他义务。
被告以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将原告已交的定金转至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据悉,被告已于2003年1月23日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上述约定的商品房市场价格已上涨至每平方米2万元以上。被告不履行“认购商品房合同”义务,已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61.24万元。故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商品房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万,赔偿损失1312400元。
正义终将得到伸张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商品房合同"。
二、被告厦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双倍返还定金计人民币60万元给原告黄某。
三、被告厦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经济损失1312400元给原告黄某。本案案件受理费19572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分析
(1)于2001年1月17日签订的“认购商品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明确、具体。该公司已依法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对预售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交房时间等进行详细约定,已完全具备合同形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合同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可认定双方订立的“认购商品房合同”有效。
(2)随着房地产増值,该公司没有与黄某协商一致,而是单方撕毁认购合同,通过登报、声明等形式通知办理退款手续。富璟公司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并报批,对于店面的设计变更亦没有通知,可见富璟公司的违约是一种预期违约,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
(3)黄海某交纳定金数额没有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适用定金罚则。应当赔偿黄海某的经济损失,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
商品房买卖建议慎重,可以先咨询律师相关法律问题,律师会为您的交易保驾护航。
涉及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45条、第115条、第130条;
《担保法解释》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合同解释》第2条、第5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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