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律师:遇到一房二卖,房子归谁所有

播放 59次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未知



  白某有一套房子,于2018年2月卖给了张三,签订合同并且已经收了购房款,但张三常年在外地,房子并没有过户。2018年6月,李四要结婚没有合适的房子,听说白某的房子还没有卖,就与白某协商购买房子其房子,因白某苦于房子已经出售不能再卖,李四屡次劝说并加价10万买下了房子并完成过户。

  这就是典型的一房二卖,随着卖的次数增加,就变成了一房多卖。

  如果你是一房二卖或者数卖中的买房人,法律能否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呢?白某和张三、李四都签了合同,我们该怎么切入呢。

  首先,我们要考虑的是合同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这是双方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另一个人的权力基础不稳固,那我们赛跑以前就已经赢了一大半。本案中第二次买卖显然比较特殊,或者说难以界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从签订合同到合同履行都无效,如果李四的合同无效,那么他们就不存在买卖关系,过户则将被撤销。

  但李四如果是善意第三人,他们的合同就是有效的。白某是否告知李四前一份合同的存在,李四劝说的内容是不要担心张三还是不要担心价格,以及原来房价是20万还是200万,都对判断李四是否是善意第三人有重要作用。

  一般认为,不知情是善意的前提,以合理的价格完成交易是关键,完成过户和交付是核心,三者同时满足,则符合了《物权法》第106条所确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李四就是善意第三人,他们的合同则是有效,否则就是无效的,比如原房价只有20万,李四加价10万,显然不符合房屋的市场价格,很难认定其是善意的。

  其次,我们要考虑合同履行情况。

  无论是二手房还是商品房,要完成交易少则十天半个月,多则一年半载,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出岔子导致交易失败,所以给一房二卖留下了充足的活动空间。

  房屋交易过程中,签订合同、交付房款、网签备案、过户登记、交房入住是必须进行的,像看房验房、办理贷款、解除抵押等环节是可以归纳到者五个当中,因而我们在考量履行情况时主要考虑这五方面。

  合同不一定非得书面的,也有可能口头的,这是双方交易的基础,只要双方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合意,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即便没有书面的但也不妨碍是履行交房付款等程序,更何况到了网签备案阶段还要在政府部门再签订一份。

  当所有合同均有效时,张三、李四、王五等所有人都要继续履行合同,那就得依据合同履行情况来确定了,好在物权法、合同法以及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

  1.已经办理过户登记者优先

  2.均未过户,实际占有者优先

  3.未过户未交房,综合考虑付款金额及先后、合同签订先后、网签备案情形,视情况而定。

  当你发现你已经付过款的房子还存在其他买家,应当第一时间将房屋保全以免钱房两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找律师安排诉讼事宜。









上一篇:继承律师:公租房的承租权能不能继承
下一篇:房产律师:房产合同纠纷中遇到“阴阳合同”怎么办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