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离婚时隐匿房产,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播放 60次      发布日期:2019-01-16       来源:未知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李、张于1970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李某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4月经平江区法院判决离婚。

  张某与2006年购买了上海市汉阳路房屋,总价220万,又于2011年1月购买了地下车库,总价25万元。张某于2011年2月取得房屋产权及地下车库产权。现李某以张某在离婚时隐匿了上述财产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审理中,经李某申请,法院于2012年委托评估机构对系争房屋及车库进行评估,以评估时为估价时点,房屋价值522万,地下车库价值为25万。李某对上述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认为与网上挂牌价格相比,评估价格明显过低,且未包含系争房屋的装修价值。张某对评估报告没有异议。

  审理中,李某提出:由于张某多次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且有平江区法院判决确定的张某应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三百余万未履行,故要求李某取得系争房屋及车位,愿意在评估价基础上加20-30万支付张某相应对价。张某认为其他案件是否履行与本案无关系,检查要求取得系争房屋及车位,并表示有履行能力支付李某对价。

  各方观点:李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1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其名下的上海汉阳路房屋及地下车位,故起诉要求对上述房产及车位予以分割。同时表示,由于张某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要求对张某不分或少分。

  张某辩称:认可上海上述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地下车库是2011年1月购买,应属个人财产。由于李某、张某之子从2005年起经常殴打张某,致使张某长期居住宾馆,为给自己留后路,张某才于2006年购买上述房产,购房款大部分系其女儿出资,只是登记在自己名下,故未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并非故意隐匿财产。现同意分割上述财产,但希望法院考虑到房屋来源及张某被儿子殴打的情况,由张某取得系争房屋及车位的产权,愿意按评估价的一半支付李某对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某、张某虽自2010年起开始离婚诉讼,但直到2011年4月才解除婚姻关心。由于系争房屋及地下车库均系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故上述房产及车库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虽然张某表示是出于家庭矛盾恶化及出资情况才未在离婚诉讼中提及系争房产及车位,但张某称系争房产是由女儿出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至于家庭矛盾的恶化并不是张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而张某隐瞒系争财产的行为事实上确实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故在分割上述系争财产时,理应对张某适当少分。现李某、张某在已离婚的情况下,均同意分割上述系争财产并主张由自己取得,综合双方的意见、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系争财产的来源与贡献大小并适当 照顾女方权益,法院认为,由李某取得系争房屋及车库产权,并在评估价上浮30万为基础给付张某45%的对价较为合适。

  靳双权律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系争房屋及地下车库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张某是否有隐匿财产的行为?3、故意隐匿财产的一方是否应少分或不分?

  由于本案中系争房屋及地下车库均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而因张某隐瞒了该情况,导致离婚诉讼中未能予以处理。虽然张某表示购房款大部分系其女儿出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的主张不成立,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据此,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常见的隐匿房产的手段。现实生活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分割财产成为必然,而一方会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常见的隐匿房产的手段有:(1)私自隐匿房产信息。当事人在离婚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外的房产却隐瞒对方,该房产在离婚时自然就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此情形只靠当事人自己的能力很难完成证据搜集,应当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2)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适合于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房产。此种情况可以通过交易中心查询交易时间和交易对象,探寻相关证据信息。(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可以从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和交易时间寻找证据线索。(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针对此类情况,银行汇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明是关键。

  注意诉讼时效。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以致离婚时未对该财产予以分割的,应于发现该财产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否则,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后起诉,将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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