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以下情形的,出卖方的赔偿可高至全
播放 183次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未知
2015年2月10日,刘某作为买方和作为卖方的杨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约定刘某购买杨某的房屋,面积为135.78平方米,总价款为180万;交房时间为2015年11月31日,。
刘某于购房协议书签订当日即按约向杨某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180万元。随后,杨某非但不按协议约定的日期向刘某交房,还隐瞒了房屋已经抵押给的有关银行或其他单位的事实,并由当地法院委托某拍卖公司于2016年1月5日进行拍卖。
于是,刘某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刘某与杨某于2015年2月10日所签订的涉案《购房协议书》;2、杨某立即返还刘某购房款人民币18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刘某返还该款自2015年2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杨某向刘某承担180万元的赔偿责任;4、杨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以上诉讼请求,我们可以理解刘某要求退还已付房款以及利息的请求,但是为何刘某会要求对方支付180万的高额赔偿呢?都可以用赔偿金再买一套房了,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以及法院会不会支持?我们一定很好奇。下面看看法官的意见:法院认为,因在订立合同时,涉案房产已被被告杨某抵押,在未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将房屋卖与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解已履行口头告知义务,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因此支持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适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根据该法条可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无论出卖方是在订立合同后还是订立合同前,只要存在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就可以要求出卖方赔偿已付房款的一倍金额。而如果买受人不知道该法律规定的,则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方承担一部分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与该条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相比可就差远了。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么高的赔偿金,主要是为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的稳定性,防范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除了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形外,以下这几种情形也可获得法院支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
(二)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我们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核各方面的事项,确认买卖双方的主体资格,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卖人、以及相关的身份证件等是否一致;确定好房屋不存在与第三方的利益争议,避免后期存在更多不必要的麻烦。最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有关证件,经审查符合房屋买卖条件,办理过户手续(或产权证)后,房屋所有权才算转移,即出卖人才算将标的物交付。未经过户登记(或产权登记)的,买受人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费用,就算占有该标的物,也不代表房子是属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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