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阴阳合同效力如何
播放 106次 发布日期:2018-12-18 来源:未知
二手房交易市场里,买卖双方为了避免少纳税款,阴阳合同并不少见。如果买卖双方日后发生纠纷,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以哪一个合同为准?阴阳合同又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靳双权律师说法
1. 阳合同中为避税而伪造的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 阴阳合同产生冲突时,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为准。
二、典型案例
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高民提字第129号。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6日,经链家公司居间,高某(买受人)与衣某(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高某购买衣某名下房屋,房屋成交价格318万元,定金10万元,拟贷款208万元。
2011年2月11日,高某与衣某就涉诉房屋网签合同房价款约定为80万元。经法院询问双方确认2010年12月26日签订的价款为318万元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另查,涉诉房屋由某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录入总金额318万元的买卖合同的网签信息后又撤回,2011年2月10日由链家公司以总金额80万元对涉诉房屋再次进行网签信息录入。
(二)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318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避税,当事人以80万元低价网签,该行为是否导致318万元合同无效或解除。对此,高某与衣某于2010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价款为318万元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影响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现该合同已履行完毕,房屋已过户,故衣某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318万元的合同有效,衣某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三、律师点评
1.何谓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有意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一样的合同,一份对内(阴合同),一份对外(阳合同)。
“阴阳合同”在建筑工程以及房屋买卖等领域较为常见。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对内的“阴合同”约定了双方成交的真实价格,对外的“阳合同”主要有三个用途,一是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俗称“网签”),二是向税务机关报税,三是向银行办理贷款或资金监管。故实践中有的买房人为了少交税款,卖房人为了促成交易,双方会签订阴阳合同来避免缴纳巨额税款。
2.利用阴阳合同避税,合同是否有效?
虽说签订合同当时双方都愿意用“阴阳合同”的形式避税,但是日后可能因为别的原因,一方想要终止交易时,阴阳合同往往会用来作为一个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那么阴阳合同效力如何?又应该以哪一个合同为准呢?
对此,北京市高院的观点可以作为司法实践的参考。
(1)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2)阴阳合同产生冲突时,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事实上,北京市高院的观点也和《合同法》的理念相一致,《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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