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律师:“一房二卖”有什么后果

播放 158次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未知



  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吴某诉被告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闫某将已卖与原告的房屋又卖给他人,法院判决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利息5854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0000元,共计15854元。

  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陇西县城某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2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5万元房款,剩余27万元房款约定在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后原告向被告又支付了4万元房款,共计向被告支付房款19万元。被告收取原告19万元房款后,于2016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17年3月13日,被告与王某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4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致使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被告将房款19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退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案中,被告将房屋出卖给原告后,又将房屋出卖给他人,违法了合同的约定,属于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对合同解除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损失的计算,以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根据被告与原告及被告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差价款为10000元,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对于原告的利息损失,以购房款1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进行计算,共计为58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人们的房屋需求和房屋价格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一些人在利益驱使下,公然置社会诚信于不顾,使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一旦涉及到一房二卖甚至多卖,法院依法判决其赔偿受害方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加强对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惩戒,以维护受害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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