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买房写双方名字,离婚时该怎么分房产

播放 65次      发布日期:2018-12-11       来源:未知



  恋爱期间人往往是不理智的,尤其是男方往往基于爱情或者负责任的原因,将女方的名字也写到房产证所有权人中,这种作法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如果离婚或者分手时该怎么处理呢,说房网靳双权律师根据案例给你作以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男方周某与女方徐某结婚之前,男方一人出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处于恋爱期间的他们并没有在乎房款的问题,同时周先生将女方徐某在房产证上登记为共有人。2010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吵架,最终两人决定离婚,在房产的分割上两人发生了分歧。那么这种情况房产该怎么分割?

  二、【法院判决】

  调解解决

  三、【律师评析】

  此问题涉及到婚前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一般按下列规则认定

  (一)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并且双方拿不出当初购房时的出资情况,此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一般按产权证登记证书上或者房屋档案上确定的份额分割。

  (三)如果房产证和登记档案没有确定具体数额的,只是表明是双方共有,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分割比例。

  四、【法律依据】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五、【靳律师认为】

  本案中,婚前男方将房屋产权登记为双方,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从赠与的原因来看系为了双方结婚作为共同婚房使用,现在双方也结婚了,即便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条件已经成就,该房屋应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未结婚,原则让应当为男方单独财产,实践中也会考虑房产增值给予女方适当补偿。

  本案中因为结婚时间不长,基于公平原则,并考虑房产的来源,确认房屋为共同所有,判决归男方,由男方给付女方适当房屋折价款较合适。

  靳双权律师提醒您,在买房时先书面约定清楚,不管双方付出的多少,将产权归属,各方所有份额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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