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该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归谁?

播放 177次      发布日期:2018-12-06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赵甲与赵乙是兄弟关系,赵乙与赵丙是父女关系,赵乙因拆迁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赵乙、赵丙与某建筑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赵乙的名义办理了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赵乙、赵丙的名下,但,房屋的首付款由赵甲支付,每月的贷款亦由赵甲归还,且关于购买涉案房屋所缴纳的其他费用赵甲已经全部结清,赵甲现已实际占有并居住涉案房屋。当房屋符合办理转移登记时,赵甲要求赵乙、赵丙协助其办理,但遭到二人的拒绝,故,赵甲将赵乙、赵丙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事实的问题。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乙与被申请人赵甲是兄弟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中“赵乙、赵丙”的签名系申请人赵乙亲笔书写,涉诉房屋的首付款、按揭贷款、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赵甲支付,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还贷手续、原始房屋产权证等均由被申请人赵甲持有,且房屋交付后由被申请人赵甲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甲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以上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赵乙、赵丙主张包括购房款、取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均系向被申请人赵甲所借,双方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本案的诉争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并非禁止流通物,现诉争房屋的契税缴纳已满五年,已经取得了上市交易的条件。在符合交易条件并缴纳税款后进行交易,并不会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双方借名买房应属有效。

  实务分析:何为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系指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条件允许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借名买房中应以实际买房人对房屋进行出资为构成要件。本案中赵乙因拆迁取得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将购房指标让给了赵甲,但房屋产权让登记在赵乙、赵丙的名下,当实际出资人赵甲要求过户时,因房价上涨,房屋升值空间较大,赵乙、赵丙便不愿意履行私下的约定,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购房款以及关于涉案房屋的手续、其他支出全部是赵甲承担,庭审中赵乙抗辩称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赵甲的这种借名买房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赵乙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是因为拆迁并非因为经济贫困,赵乙因拆迁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赵甲借名买房的行为并不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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