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借名买房”亏大了!赔房又赔钱

播放 179次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未知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借名买房”的现象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说房网律师靳双权将通过实际案例剖析借名买房存在的巨大风险,以及如何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借名买房”,房子被拍卖

  2004年,李某出于个人原因,和张某约定,用张某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子。随后,张某便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并向银行办理贷款。李某向张某的银行卡转入首期房款及之后每月的按揭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的名下,但房子一直由李某管理。

  2014年,张某欠了梁某120万到期债务未偿还,被起诉到越秀区法院。梁某便向法院申请对张某名下的房子进行查封。李某提出查封异议,但被法院驳回。

  2015年,梁某对张某债权的生效判决出来后,梁某便依法对张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被法院两次裁定驳回后,李某在2018年1月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自己为该房屋的事实物权人,要求法院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但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两审法院审判依据

  两审法院作出驳回判决的理由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缺乏对外排他性。物权登记是对物权的排他性公示,其他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并经执行程序对涉案房产提出处置主张,本身并无过错,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权益主张不应成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所影响。物权登记制度本身并非真实物权的保护障碍,其本质是对物权的切实法律保护,至于借名买房,是当事人对其权益处置方式的选择,与登记制度相悖的,其当然应对相应的风险予以预判和承担。

  借名买房如何才能保住房子?

  靳双权律师表示,这起案例,无论是从债权人梁某一方,还是从借名人李某的一方,都对我们在此后办理类似案件有很大的启发。

  作为买房人,一定要谨慎对待借名买房。借名买房除会遇到上述案例中房屋被拍卖的法律风险,现实中,还不乏出现出名人死亡房产发生法定继承,以及出名人离婚房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

  对于借名买房,靳双权律师建议最好谨慎处之,如确需借名买房,也应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做好对出名人个人经济状况考察,事后及时作出准确的应对策略。借名人除了要与出名人拟定完备的代持协议,保留好所有交易资料(交易票据、合同、转账记录等)外,必要时借名人可考虑在房产上设置抵押,即便出现出名人对外负债,借名人也可基于抵押权对房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避免出现像案例中赔了房子又赔钱的惨境。

  债权人梁某为何能拿到房子?

  靳双权律师认为,债权人梁某之所以成功获得对涉案房产的处置权,除了法院在判决书中给出的物权公示等理由外,案件最为关键的一步,是梁某在起诉张某的同时对涉案房产进行了查封。因为涉案房产一旦被查封,意味着事实物权人李某起诉张某协助过户的义务事实上已无法实现,相当于断了事实物权人要求确权的“后路”。抢在事实物权人确权之前对房屋进行查封才是债权人梁某“笑到最后”的秘密武器。

  而如果涉案房屋没有被及时查封,从大量同类案例的检索结果看,仍有不少基层法院会以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仅仅是名义产权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才是真正产权人,且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因此,作为债权人,恰当地选择诉讼策略是实现债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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