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法院判决双倍赔偿

播放 179次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未知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李某和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该公司位于某市某住宅小区1号楼商铺一套,后向某房地产公司汇款250万元,但该商铺一直没有交付使用。后李某和王某发现其购买的商铺已经被第三人占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双倍返还房款。

  二、法院判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汇款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某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分别出售给了原告及第三人,并最终由第三人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就本案争议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250万元,并支付赔偿款250万元。

  三、如何避免一房二卖?申请预告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避免后续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可以到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预告登记,这样即使开发商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也不能获得房产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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