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到“凶宅”怎么办
播放 66次 发布日期:2018-11-20 来源:未知
中国人在几千年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下,不可避免地会遗留非常多的迷信思想,尤其是对于不了解的事物有一种天生畏惧感,例如“看不见的伙计”。
而我们不管是在网上还是现实生活中,总会听到这样那样传言或新闻,某地又发生了命案某人又犯了什么罪被拘留了。
有的事听起来也许会让人觉得匪夷所思,但是好像和我们自己没有太大的关系,听听也就过去了。
但是,在房屋买卖尤其是二手房买卖中,我们最忌讳的应该就是买到“凶宅”了吧!
你也许觉得这种几率微乎其微,自己这辈子都不一定会碰到这样的事情,但是如果偏偏就让你碰到,该怎么办呢?
在北京居住的张女士就非常不巧地遇上了这种事。张女士在2013年通过地产中介,准备购买刘女士在北京某处的一所房屋。在与中介和刘女士沟通的过程中,刘女士和中介都表示此房屋在此之前无人居住过,只是简单装修了一下而已。
张女士看了房屋的各项条件,觉得这个房屋最合适,于是便全款买下了这个房屋。
在张女士重新装修后,全家搬进了该房屋,但是张女士意料之外的是,入住之后连续地做噩梦,导致睡眠质量非常差,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一开始张女士以为是工作的压力太大导致的,但是在偶然和邻居打了个招呼,邻居善意地提醒道:“这个房主的丈夫曾经在这里上吊身亡了!”
虽然做噩梦和曾经发生过这类事件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在一开始中介及房主的沟通中,对方都隐瞒了这一事实,张女士感觉受到了欺诈,便将房主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必须基于双方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张女士对于房屋的真实情况有知情权,而刘女士有告知义务。
虽然房屋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但是并未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这种情况下,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屋使用者的心理感受,影响使用者的情绪等,从而造成了,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重大的瑕疵。
故法院判决:刘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非常死亡的事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亦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那是不是所有的“凶宅”都可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呢?
一、知情的情况下
如果“凶宅”内发生的事件,属于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件并且当地媒体曾进行大规模报道,而购房者又是本地人,在购房时也没有主动询问这方面的信息,也没有就此事件进行约定。
从法律上来说,可以推定购房者默认对“凶宅”的事实有所了解,视为购房者自愿接受“凶宅”这一事实,那么购房者之后再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索要赔偿的话,法院不会再支持。
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认定生效并合法的。
二、不知情的情况下
如果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且卖房者故意隐瞒,像之前案例中这种情况,购房者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1、撤销权:即《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依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的话,可直接请求支付违约金即可。
如果没有,则依据《合同法》,买房者有两种救济途径:
(1)可以请求出卖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房价款。
(2)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一般在二手买卖中,大部分买卖双方都互相不认识,更多地是通过中介来认识的。
为了避免买到发生事故的“凶宅”,建议大家在买房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就“凶宅”问题约定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签订合同之前,应多方面通过居委会、派出所、周围邻居、社区论坛等了解房屋情况,以免误买“凶宅”。
上一篇:二手房买卖遭遇限购、限贷、银行延迟放款、凶宅策略
下一篇:出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做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