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播放 80次      发布日期:2018-06-15       来源:未知



  买房,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举足轻重的事情。在选房的时候,购房者大都把精力集中在房屋的价格、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质量、户型、物业管理等问题上,而对于房产证,人们认为这是最不会出问题的一项,因为交易房屋的大前提就是要具备房产证,怎么可能没有呢?

  但是,事情的发展往往出乎意料,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于先生与房主张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为180万元,并约定在一个期限内将银行贷款所需证件资料准备齐全,办理该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在审批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二人再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谁知,到了约定办理贷款的时限,房主张先生却无法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导致购房者于先生无法办理贷款。于是,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先生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期间服务费4万元。

  而张先生认为,因为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领取房产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所以他与于先生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他不应该支付违约金等赔款。

  于先生和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效吗?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中,虽然,张先生的房屋因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得转让,并且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但是,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在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所以,张先生和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

  法院怎么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卖房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无效,但因张先生未取得所有权证导致于先生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张先生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赔偿居间服务费3.3万元。

  通过今天的案例,靳双权律师在这里为大家提个醒:

  在买房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查房屋的权属情况,尤其是要求出卖人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并仔细核查。

  并且,为了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要购买。既不能办理贷款,还要一下拿出不少积蓄,到时候出现于先生这样的情况,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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