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陷阱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播放 81次 发布日期:2018-06-08 来源:未知
张A、张B、张C、张D是按长幼顺序排列的四兄弟,父母是张E、李某,张E、李某无其他子女。张E、李某先后于1990年、2009年死亡。张E、李某夫妇在宅基地上建设了座三间两层主房和厨房一间,房屋位于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
张A因位于上海安汾路1号底层的一间店铺与张B、张D、张C发生继承纠纷,张A为了促成纠纷的调解,于2010年12月月27日向张C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主要载明: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房产在李某在世时已将此房给予张C,给张A在上海买房补贴,将人民路99号房产变卖所得房款作为张B补贴,给张D九万元购买纬中路一处房产,李某去世后由父、姨父在家庭会议中确认并签字。位于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的房屋目前由张C居住使用。现张B、张C、张D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坐北朝南三间二层主房、三间附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A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与被告张C之间存在利益交换,该确认行为对其应具有约束力,视为其排除了自身继承权。继承人排除自己继承的,排除继承的效力溯及两次继承发生时,张A对位于四海东坡镇西小巷1号的房屋不再享有继承权,应继承份额应由利益交换相对的继承人承受。但该确认行为损害了原告张B、张D的法定继承权,亦未经原告张B、张D认可或追认,不影响张B、张D在该确认行为发生前依法定继承应当享有的继承份额。最终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十条之规定,作出如判决:位于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的座北朝南三间间二层主房、座西朝东一间二层厨房及围墙、卫生间一间、储藏间一间由原告张B、张D和被告张C三位继承人共同继承,驳回原告张A要求共同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张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张E、李某在生前均未以继承法规定的方式立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张A在出具的证明中确认与张C之间存在利益交换,视为张A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之间以放弃继承进行利益交换,该行为对继承人应否具有约東力。本案当事人张A在出具的证明中确认诉争的房屋已由李某赠予给当事人张C。张A与张C之间存在利益交换,是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这种处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被允许。但该确认行为所期达到的效力应仅及于确认行为作出人和相对人。在房价普遍上涨以及旧房面临拆迁的大环境下,许多多年前“无人问津”的老、旧、破房子,成了亲属间“争权”的标的物,以致诸多亲属间因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走进法院、对簿公堂。进而对市场高速发展的经济秩序造成冲击,对本来血脉相连、和陸共荣的家庭关系造成伤害。在处理此类道德与法律交叉,感性与理性交织的“家庭案件”时,应当在分配举证义务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勘查及走访情况,理清事实、辨明证据,努力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进而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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