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二手房在买卖合同签订以前已存在质量瑕疵的,购买方是否可以

播放 77次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2015年4月23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约定原告王某某购买被告徐某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区某号房屋。4月28日,原告王某某(乙方)与被告徐某某(甲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交予甲方的房屋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如甲方违约,须退还乙方双倍定金,并赔偿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并赔赔偿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2015年5月15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网签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某某发现诉争房屋西侧外墙有灰色粉刷的痕迹,怀疑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后原告找到物业公司房管员张某询问,张某称诉争房屋内墙曾出现过霉点,外墙物业公司曾粉刷过防水涂料。被告徐某某称他的房屋从没出现过霉点,张某的话是谎言。被告徐某某承认物业公司给他房屋外墙刷过防水涂料,但是是因为下雨外墙向内墙渗水他才报修的。被告徐某某称自从物业公司维修过后,他的房屋就再也没有出现过渗水的问题。双方矛盾僵持不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网签合同;被告双倍退还原告交纳的定金200,000元;赔偿原告房屋成交总价的20%的违约金。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诉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被告徐某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是否故意隐瞒该事实。原告陈述的次卧室内墙壁上有霉点的事实是从房管员张某处听说的,既没有现状证证实,从目前能够查证的维修记录中也不能发现这一点。故单一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该事实的确存在。关于房屋西侧外墙由外向内渗水的问题,依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以前的确出现过这种现象,而物业公司也在外墙渗水面刷了防水涂料。根据今年的报修记录中,物业公司无法判断渗水情况是否存在,而仅用肉眼也无法判断房屋西侧墙壁是否仍有可能渗水。故原告的现有举证无法证明诉争房屋存在渗水或有霉点的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证实的情况下,也就不能认定被告徐某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故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不能证明被告徐某某有违约行为,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某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主要看徐某某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告知王某某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关于涉案房屋外墙面存在防水涂料的问题,房屋外墙面存在防水涂料并非合同签订之后才产生,合同签订之前,王某某在该楼内居住、墙情况均系肉眼所能见,即便徐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王某某以此主张徐某某故意隐满,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虽然徐某某曾多次报修的事实存在,但该事实只能反映房屋西侧外墙由外向内渗水的问题,以前的确出现过这种现象,而物业公司也在外墙渗水面刷了防水涂料。根据今年的报修记录,物业公司无法判断渗水情况是否存在,而仅用肉眼也无法判断房屋西侧墙壁是否仍有可能渗水。王某某的现有举证无法证明诉争房屋存在渗水或有霉点的事实,王某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徐某某对此有虚假隐蹒,应由王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证实的情况下,也就不能认定徐某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故王某某主张徐某某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法院不予采信。王某某、徐某某均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对应的网签合同,法院由于王某某不能证明徐某某有违约行为,对其要求徐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和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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