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巧用借名买房 打赢房产官司
播放 119次 发布日期:2018-05-28 来源:未知
2006年,王某莉家拆迁取得两套回迁安置房,王某莉和爱人刘某明协商将其中一套卖掉作为给儿子出国费用。王某莉的同事李某琳正好想在北京买房,于是二人一拍即合。王某莉和开发商签订购买回迁房协议后,和李某琳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该套回迁房是李某琳借其名购买,产权归李某琳所有。为了让李某琳安心购买,王某莉、刘某明和李某琳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归李某琳所有。之后王某莉和刘某明配合李某琳办理了房屋的入住手续,李某琳给了王某莉一家3万元的好处费。
2007年王某莉得了重病,在医院写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刘某明。李某琳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见证了整个遗嘱过程,王某莉立完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
房本下来后,李某琳找刘某明协商过户,刘某明却表示房屋是王某莉的遗产,已经分割过了,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李某琳将刘某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在诉讼中,刘某明提交人民法院调解书,原来在2010年,刘某明和儿子通过法院调解书的形式,已将房屋确认到刘某明一人名下。受案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先前已经有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对房屋权属进行了确认,李某琳应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先前的调解书,在原有调解书未被撤销之前,本院不处理诉争房屋的权属纠纷。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琳的起诉。
被法院驳回后,李某琳另行起诉了刘某明及刘某明的儿子,请求法院撤销两人通过法院所达成的调解书,法院认为李某琳提起撤销权的诉讼,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李某琳的起诉因超过6个月时效期再次被驳回。李某琳在输掉两场官司以后,陷入了极度忧虑和困惑中,难道自己买的房子就要不回来了吗?之后李某琳慕名找到了说房网靳双权律师。
【律师解读】
靳双权律师在了解了整个案情后,认为李某琳和王某莉有书面的协议约定,李某琳借王某莉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归李某琳所有,李某琳和王某莉之间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虽然李某琳起诉两次都被法院驳回,但两次败诉法院都是从程序上驳回了李某琳的起诉,李某琳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靳双权律师接受了李某琳的委托代理了该案,并以其他合同纠纷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明配合办理房产过户。诉讼中刘某明提出,李某琳作为王某莉的遗嘱见证人,在遗嘱中签了字,而在遗嘱中王某莉是将所有的财产留给刘某明,这说明李某琳也是同意将诉争房屋留给刘某明。
靳双权律师指出,王某莉的遗嘱中并未列明继承财产都包括哪些,无法确认遗嘱中“所有财产”包括诉争房屋,因此即使李某琳在遗嘱上签字,也不代表李某琳认可诉争房屋是王某莉的遗产。且在王某莉立遗嘱之前,王某莉和李某琳就已经签订协议书,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因此“所有财产”并不包括诉争房屋。
刘某明又提出李某琳的起诉已经被法院两次驳回,李某琳又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靳双权律师当庭反驳道,刘某明前期的起诉的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是基于物权对房屋的权属进行确认,人民法院只是在程序上驳回了李某琳的起诉,对于实体问题法院未作认定。
这次李某琳是以借名买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债权关系,诉讼请求也发生了变化,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最终,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采信了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李某琳和王某莉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刘某明作为夫妻一方对此知情且认可,判决刘某明配合李某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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