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限购政策 铤而走险借名买房
播放 65次 发布日期:2018-05-25 来源:未知
2014年3月,因房产限购政策影响,黄先生未能以自身名义在厦门购房。于是,他以亲戚刘女士的名义,购得集美一处房产———房子首付款由黄先生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按揭款则是以刘女士名义办理。此后的每月,黄先生都将按揭款汇至刘女士账户。交房后,黄先生装修了房子,支付物业费管理费、水电费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
后来,刘女士等人与阿敏(化名)因租赁合同纠纷闹上法院,阿敏向湖里法院申请房产保全。于是,湖里法院依法查封了这处房产。2016年9月,黄先生对查封讼争房产提出书面异议被湖里法院驳回。于是,黄先生提起诉讼,将刘女士等人及阿敏都告上法院。
虽然刘女士等人证实讼争房产为黄先生所有,但阿敏认为其申请房产保全并无不当。阿敏认为,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黄先生无法律依据证明其是房产所有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是其与刘女士内部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对抗物权登记。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体现的权利人为刘女士。黄先生虽能证明案涉房产是由其出资购买的,但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为该房产的权利人;即便此后有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黄先生为权利人,该文书也是在保全申请之后做出的。近日,湖里法院判决,黄先生以借名购房、为房产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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