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税费政策的,双方如何分摊增加的税费
播放 85次 发布日期:2018-05-23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18日,经润泽公司居间介绍,康某某与张某签订《次新房买卖合同》及《次新房买卖补充协议》,约定:康某某购买张某的某号房屋;卖方负责一手产权办理之前的所有费用。但是康某某、张某签订上述买卖合同时,张某尚未取得某号房屋产权证。张某于2010年12月26日将某号房屋交付康某某使用。张某于2012年7月取得某号房屋产权证,因北京已经实行限购政策,康某某名下在北京另有房屋,不具备购房资格,康某某、张某协商确定由张某给康某某出具一份经公证的《委托书》,由康某某持《委托书》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2012年8月2日,康某某、张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公证书;卖方应在买方给予全款2,150,000元后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屋产生的其他费用和事宜与卖方无关;买卖双方税费各税各付。
2013年11月11日,康某某持张某提供的《委托书》公证书办理完毕某号房屋过户手续,因税收政策变化,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方须交纳的各项税费总金额增加,上述税费已由康某某支付。
后康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康某某代交的税款。
法院观点:一审审法院认为:康某某因自身原因长期未办理过户手续,且其在已实际占有房屋的情况下,不办理过户的行为不仅导致卖方无法获得剩余房款,而且占用卖方的购房指标,严重损害了卖方的合同权益。在此期间因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卖方所应负担的税费增加,综合案件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此部分增加的税费损失是因康某某怠于履行办理过户的合同义务所产生,应由康某某承担。故判决驳回康某某的诉讼请求。
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康某某、张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税费政策调整导致增加的税费最终应当由谁承担。
本案中,康某某、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政策变化,康某某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协助康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康某某、张某另行达成相关协议。在张某完成相关合同义务后,康某某因自身原因长期未办理过户手续,在康某某已实际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其不办理过户的行为不仅导致卖方无法获得剩余房款,而且占用卖方的购房指标,严重损害了卖房的合同权益。直到张某起诉,康某某才在法院调解的情况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康某某怠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期间,国家税费及相关政策调整导致过户时应缴税费数额有大幅增加,该交易风险应当由康某某自行承担。
康某某、张某于2012年8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约定买卖双方税费各税各付,但该协议同时约定:卖方提供《委托书),卖方配合买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屋产生的其他费用和事宜与卖方无关。结合双方签订该《补充协议》的背景、初衷,以及签订该协议第二日张某将卖方应负担的税费交付康某某的实际履行情况,根据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也足以认定《补充协议》中有关“该房屋产生的其他费用和事宜与卖方无关”的约定是指此后因未能及时过户而产生的等其他费用与卖方无关。
上一篇:买无证二手房有哪些风险
下一篇:出名人私自卖房,借名人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