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屋买卖借名合同引发的遗嘱纠纷
播放 132次 发布日期:2018-05-22 来源:未知
被借名的人知情,这合同有效,但只对被借名的人和另一方当事人有效。 被借名的人不知情、事后也不认可,这合同无效。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2018年房屋买卖借名合同引发的遗嘱纠纷!
【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姬XX诉称:七被告系刘XX的继承人。刘XX系原告的祖母,刘XX于2011年7月23日去世。2004年,原告姬XX借用祖母刘XX名义购买XX小区1907室房屋,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原告姬XX、祖母刘XX之间就借名购房一事签订了购房出资协议书,协议中双方明确表示二人之间存在借名购房一事,原告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刘XX仅是名义购房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2006年,刘XX订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原告,自己与原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现刘XX去世,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姬XX、姬XX、杨XX、杨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并非案件事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刘XX,该房屋作为其遗产,应当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姬XX、姬XX、姬XX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原告买的,同意协助过户。
【法院查明】
经法院查明:姬XX与刘XX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姬盛和被告姬XX、被告姬XX、被告姬XX、姬达成五子女。姬达成、杨XX二人系夫妻,共育有杨XX一子。1987年,姬盛去世,留有姬XX、姬XX二女。1989年,姬XX去世。2011年,刘XX去世。2016年,姬达成去世。姬XX与姬XX二人系父子关系。刘XX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原告支付房屋全款,涉案房屋登记在刘XX名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据查,涉案房屋交付后,原告姬XX出资装修并入住至今。原告姬XX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屋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所有权证书、公共维修基金票据等购房手续,证明所有涉案房屋相关的重要文件都由其保管。原告姬XX向法院提交了刘XX与其签订的购房协议及刘颖订立的遗嘱,两份文件均印证了原告所属事实。据查,该份遗嘱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七被告协助原告姬XX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由原告姬XX负担。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刘XX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原告姬XX出资,房屋交付后,由原告姬XX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在使用期间,涉案房屋相关的所有支出费用,包括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系原告交纳。涉案房屋相关的所有购房手续原件均由原告姬XX保管。根据案件已知事实,结合原被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均可以相互印证原告的主张,故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原告姬XX与刘XX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根据二人的购房时间,现在涉案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二人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七被告系刘XX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原告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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