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法院为何认定无效

播放 77次      发布日期:2018-05-16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2014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系争房屋以价款4,908,000元出售给与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550,000元。随后,原告得知被告向其出售的上述房屋在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前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同年3月31日,被告就房屋已被查封的相关事宜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在和购买方及中介方签署《买卖协议》前,未真实向中介方和购买方告知本人上述房屋存在已被查封、抵押状态,并在隐瞒实情的情况下收取购买方

  交付的购房款总计2,550,0000元整。本人承诺于2014年6月30日前解除上述房屋的所有查封、抵押状态,否则即向购买方退还所有上述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肆拾万元整。此后,被告未能履行其上述承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2,550,000元。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550,000元。鉴于涉案房屋在双方签约前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故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现被告要求判令双方所签条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购房款,该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故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被告返还原告2,5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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