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涨价不过户,二手房交易真可以任性违约
播放 139次 发布日期:2018-05-16 来源:未知
去年下半年,晋江房价上涨,二手房交易市场出现许多纠纷,其中以房东一房二卖,不配合过户的情况最为普遍,下面我们选取两起典型案例,看看法官对此情况怎么判?
案例一:
一房二卖,两方均起诉,一方要回房子,一方获赔40万
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月10日,晋江法院针对同一房屋的两起房产买卖纠纷分别进行调解、判决,调解原房主即两案被告王某配合其一买家郭某继续履行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并按期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判决王某与另一买家潘某解除房产买卖协议,并返还潘某定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共计50万元。
王某,湖北人,34岁,2017年初打算出售一套位于晋江市池店镇百信御江帝景建筑面积124.24平方米房产,并分别委托泉州几家中介挂牌。2017年3月17日,王某经中介公司一介绍与南安市90后小伙子郭某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简称合同一),约定以总价115万元购买该房屋,合同签订后,郭某支付定金11万元。
而后, 2017年5月30日,王某又在另一中介公司下与另一南安女士潘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简称合同二),约定以总价137万元购买该房屋,潘某支付定金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若因王某的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王某应赔偿潘某相当于双倍定金及双边中介费的经济损失等内容。
王某与潘某签订合同二后拒绝履行与郭某签订合同一,2017年6月1日,郭某以王某未依约办理解押手续并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一。2017年9月11日,潘某也因王某迟迟无故不履行合同,将王某、中介公司二起诉本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二,要求中介公司二敦促王某履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了解王某一房二卖情况,遂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解除合同二,王某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
2017年12月12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确认王某与郭某继续履行合同一,王某应于解押出不动产登记证五个工作日内协助郭某理上述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将该房屋交付给郭某等。
潘某与王某、中介公司二案件,经本院依法通知送达后,王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质证意见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2018年1月10日,经本院判决解除潘某、王某与中介公司二签订合同二;王某应返还潘某购房款定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共计50万元。
案例二:
合同签订后,房价却涨了,房东不甘心,迟迟不过户,判赔21万元
2017年8月28日,晋江法院一审审结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韩某、第三人晋江某中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解除陈某、刘某与晋江某中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判决刘某返还陈某购房款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1.6万元等。
刘某,江西上饶人,41岁,其丈夫韩某,江西上饶人,45岁,2017年4月11日韩某取得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君悦湾一套房屋。2017年3月17日,刘某以刘某、韩某的名义与陈某、晋江某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陈某向刘某、韩某购买其上述房产及车位,总价108.4万元,其中该房产为92.4万元,车位为16万元。陈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同时双方约定若刘某、韩某违约应书面通知陈某,并退还陈某已支付购房款,支付相当于此套房成交总房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刘某、韩某应于2017年4月初办理房产证,却屡屡拖延,拒绝与陈某办理过户手续,陈某多次向刘某、韩某发出履行通知函,刘某、韩某仍拒绝履行合同,据此2017年5月19日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双方合同,刘某、韩某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居间服务费。
本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韩某在协议签订后,陈某依约已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但刘某以已有购房者出价130万元欲购买房屋及车位为由要求陈某增加购房款致使房产及车位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各方因素,判决解除该协议,判决刘某应返还陈某购房款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1.6万元,共计2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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