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签订后 卖方丈夫拒绝卖房

播放 123次      发布日期:2018-05-15       来源:未知



  对于买房人来说,了解欲交易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关键。然而,当欲交易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时,则要多个“心眼”。近日,巴南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二手房屋买卖纠纷,买方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卖方的丈夫却拒绝过户,无奈之下,买方将其告上法庭。

  2013年6月,廖某近(化名)与周某琴(化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周某琴名下的一套房屋卖给廖某近。廖某近在确认了房产证登记的只有周某琴一个人名字后,便向周某琴支付了购房款,双方商定,过几天就去房管局过户。但在当天晚上,廖某近接到周某琴的丈夫王某涛(化名)的电话,王某涛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

  之后,廖某近坚持要求周某琴过户,而周某琴以丈夫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过户。无奈之下,廖某近一纸诉状将周某琴夫妇诉至法院。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近与周某琴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虽有效,但因房屋产权尚未转移登记至廖某近名下,仍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在王某涛已明确表示拒绝出售房屋的情况下,廖某近过户的请求无法实现。

  法院向廖某近释明其可变更诉讼请求,但廖某近仍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拒绝作出变更,法院遂驳回廖某近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廖某近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廖某近与周某琴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周某琴如数退还了已收的购房款并赔偿了损失。

  法官释法

  按《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即不论登记为一人还是二人所有,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缺乏三个要件的任何一个,均不构成善意取得,应按无权处分处理。

  本案中,如果周某琴已单方将房屋过户给廖某近,善意取得就完成了,丈夫王某涛亦无权追回。但只要还没有过户,丈夫王某涛不同意出售房屋这一夫妻共同财产,廖某近就无法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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