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违约如何处理定金

播放 120次      发布日期:2018-05-09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2015年8月23日,二原告朱某某、范某某(乙方)与二被告(甲方)某、张某在中介居间下签订《不动产买卖意向书》,约定成交价为甲方净到手价1,600,000元,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600,000元(含已付定金20,000元),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当日支付300,000元,2015年9月25日前支付700,000元,并由二原告向二被告支付20,000元意向金,约定双方均签字后意向金转为定金,双方均遵守定金罚则。双方约定2015年8月30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日,被告顾某收到定金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相应收条。

  2015年8月30日,二原告表示没有看到房屋不签订正式合同,双方约定看完房屋签订正式合同。并且原告提出要求早交房,被告提出如果要早交房就要改变付款条件,提高第二笔付款的金额,对此双方并未达成一致,而是约定看房之后再行协商。几天后双方相约看房,但原告要求2015年9月25日支付房款时交房,被告提出按意向书约定款清交房。最后双方对于2015年9月25日支付多少房款以及交房当日留多少尾款协商无果,原告亦未看房。

  原告诉称:二原告没有看过涉案房屋,但是看过中介公司和涉案房屋相同房型的房屋被告顾某答应二原告一周内可以看房;但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被告顾某一直不让二原告看房屋,为此一直未能签订合同。2015年8月30日双方在中介处商讨重新签订协议事宜,双方约定先看房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被告顾某要求提高第二笔款项的金额,二原告不能接受。2015年9月4日,被告仍坚持第二笔款项要支付95万元,故双方协商无果。多次谈判过程中,被告张某均未能出现,也未出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签订协议时,被告顾某代替被告张某签订协议也未能出示委托书,故协议应属无效。2015年11月12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合同备案,被告行为构成违约被告辨称:同意解除不动产买卖意向书,但合同无法履行是因为二原告违约,不同意返还意向金。签订意向书之后,二原告提出要求看房,因为涉案房屋的租客不在上海,被告顾某回复表示尽量带看,所以要推迟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被告顾某认为如果二原告要求先看房再签正式合同,则要提高第二笔付款的金额额。2015年8月30日,正式合同没有签订,被告顾某口头答应尽量给原告看房,之后和中介约好2015年9月4日看房,但9月4日原告的女儿女婿来了之后拒绝看房,也未签订正式合同。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意购买涉案房屋了,被告才另行将涉案房屋出售。

  律师观点: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应于2015年8月30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合同并未实际签订,原因在于二原告提出需要先看房屋再签订正式合同,经协商,被告同意等租客回来后安排二原告先看房屋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结合证人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导致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的原因在于,原告又提出2015年9月25日交房;而被告提出改变付款条件,要求提高第二笔付款的金额。双方上述要求均不符合意向书的约定。故从协议履行情况看,意向书最终并未按约履行双方均有过错。故二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二被告主张定金不予返还,双方均无依据,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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