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单独给予补偿,意义何在
播放 173次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未知
细心的被征收人朋友们可能已经注意到,2017年国土资源部(也就是如今的自然资源部)对外发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组成作了如下表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在相关说明中更是指出,农民住房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那么,从“地上附着物”到宅基地上房屋,这一对农民居住房屋性质认定的变化究竟意义何在,这会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利益带来怎样的好处呢?
我们首先来看“地上附着物”这个概念到底是什么意思。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请注意,此条规定中所谓的“地上附着物”,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耕地上的附着物。而宅基地的性质大家都知道,是建设用地。由此可见,将农民修建在宅基地上的居住用房屋归入地上附着物范畴,这本身就是极不严谨,不够符合事实的。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上附着物呢?《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给了我们答案,它的第8条规定,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譬如农民经常会在田地中间的水井上方修建房屋用于保护水井这样的重要水利设施,这样的房屋才是“地上附着物”;再比如农村常见的“连茅圈”,即和猪圈修建在一起的厕所,目的是收集人畜粪便作为肥料使用,这也是“地上附着物”。也就是说,这些都是依附于农用地而存在,是为了提升农用地的使用便利和价值而修建的物,与宅基地上村民用来居住生活的房屋显然是不同的性质。
《办法》的第17条更是明确指出,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这里可以看到,北京市的规定是将宅基地上住宅房屋与地上附着物类的房屋明确加以区分的,原因在于其适用的是完全不同的补偿标准。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就是一个重置成新价,也就是老百姓通俗理解的砖头瓦块钱或者管线、水渠的材料成本。但对于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则是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加上区位补偿价。而这个区位补偿价的确定,是要参考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根据一个固定的公式进行计算产生的。大家不难理解的是,当补偿价牵涉到房屋所在的区位问题时,计算下来的最终补偿数额显然是会高于单纯的重置成新价的。也就是说,当宅基地上房屋被依法独立出来计算补偿时,老百姓最终是能多拿补偿的,是能从中受益的。
而从程序的角度上讲,当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被独立出来后,势必会具有一个更加科学、严谨的补偿安置法定程序,从整体上会逐步向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程序靠拢。被征地农民手握的程序性权利增加了,对于其最终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无疑会有很大的好处。
经过一番梳理,我们就明白了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将宅基地上房屋独立出来进行补偿的意义所在了。现阶段各地对此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大差异,许多地方仍然是将宅基地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补偿。被征地农民需要关注的主要是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钱拿得够不够买新房,房分得够不够确保居住条件,不满意就要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依法维权。至于将居住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加以补偿这回事,必将随着新法的施行而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益,也必将随着新法的到来得到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上一篇:“借名买房”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下一篇:怎样快速解决房屋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