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播放 92次      发布日期:2018-04-18       来源:未知



  夫妻之间存在日常家事代理权,因为日常家庭事务,夫妻之间可以互相代理。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日常家事代理权通常只包括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必须的事项,比如吃、穿、住、行等日常开支。对于除此之外的事项,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夫妻一方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夫妻之间应当共同协商,但是没有共同协商合同是否就一定无效呢?当然不是,除了对未签订合同一方配偶的利益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交易安全也需要保护。

  根据房屋登记状态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结婚后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婚后取得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登记的夫妻一方亦享有所有权。但是鉴于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此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

  《物权法》中规定了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三人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合同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

  对于因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如果房屋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并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第三人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夫妻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2)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如果仅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就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这时候如果买卖合同得不到夫妻另一方的追认,第三方只能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夫妻另一方来说,此时可以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有其配偶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对外签订合同,关键是看是否取得配偶的同意,不管这种同意是口头、电话的还是书面的,只要第三方能举证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否则,如果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合同很可能因不知情配偶的拒绝追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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